inmonk1234 rote:
我的看法之前幾位大大...(恕刪)
以條文為準,有些一般約的限制反而比專任約更嚴格。
會出問題的大都沒看清楚合約內容或者看不懂條文意思,但上法院後法官卻只看是否有簽名,簽了名要解套會很難。
yuhsinliu wrote:
A仲介昨天告訴我,他們從C仲介的其他分公司員工中側面得到的消息是說: "我們寄出存證信函本來的用意只是要嚇一嚇屋主, 哪知道他們告到地政局去............(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在屋主尚未簽收買方的...(恕刪)
沉淪的小李 wrote:
按照合約精神 達到底價收訂金 只需要"口頭或書面告知屋主"
不需要請屋主有簽收的動作 就已經達成委託..(恕刪)
沉淪的小李 wrote:
小弟自己本身也是仲介出身 看過太多屋主 買方出價已經達底了 但是因為屋主貪心 想賣更高
不履約 人性本貪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