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重購自用住宅只能買更貴的???該如何節稅?

看來一堆"高手"??幾個實際操作過報過不動產交易所得稅??
出事了你負責唷??害人害己!
"Do it ", the best solution !!

拉奇 wrote:
還好當初跟建商買的資料都在
包含整個價金的比率房價多少地價多少
...(恕刪)


你確定這些資料明天還會在嗎 ? 又不是實價登錄, 它们的合法性不會被挑戰嗎 ?
請代書兩種算法都算出來, 你自己決定就可以..........

拉奇 wrote:
還好當初跟建商買的資料都在
包含整個價金的比率房價多少地價多少
...(恕刪)



你確定資料明天還會在嗎 ? 又不是實價登錄, 你的資料的合法性不會被挑戰嗎 ?
請代書兩種算法都攤開, 你自己決定吧.......

豐島 wrote:
看來一堆"高手"??...(恕刪)

終於等到豐島大出聲
請問豐島大我這樣的例子是該實價報稅好或用公告等它抓
另外是否有較高明的方式可以少報一點
如不方便直言也可私訊我
先謝啦!

01asiadream wrote:
你確定這些資料明天還...(恕刪)

謝謝您
我很確定用公告的一定比較省
不用再爭辯了,樓主的財產交易所得算法才是正確的,別以為實價登錄前的房屋國稅局就查不到資料,下面這個案例發文日期是101年,也就是說所得稅是申報100年,所以房屋出售日期是100年,就是在實價登錄實施前賣屋被查獲的:

請問房屋買賣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不要輕易去相信一些仲介或地政士的說法,尤其是他們網站上的內容,簡單的說他們對所得稅根本就是半知半解而已,出事他們又不負責。

你可列舉一些費用來當成本降低所得,例如:地政士手續費、仲介費,記得附上收據及發票。

過去國稅局對於誤用設算課稅的納稅人,是採輔導的方式,只補稅不加罰,但是不罰的結果就是一堆人仍然不照實價去申報,所以後來就改成一律補稅再加罰了。別以為網路上傳申報完成就沒事了,稅法的查稅期間最少有5年,除非從申報完成的次日起算,過了5年都沒被通知補稅才能安心。

acehwang wrote:
不用再爭辯了,樓主的...(恕刪)

感謝分享
但我聽到的是七年不是五年
若有錯請糾正
Happy ending!!大家一定要合法誠實節稅唷!!
acehwang wrote:不用再爭辯了,樓主的財產交易所得算法才是

拉奇 wrote:
所以最後我實際可以買的房子只有
1200-250-120=830..(恕刪)


其實是你算錯了~~首先要先把你賺的部份算出來~~你的房子雖然是賣1200萬~~問題是你的成本除了800萬外,120萬的稅金也是你的成本,所以你的實際淨利應該是280萬,這才是你實賺的~~
如此扣掉你欠銀行的~~250萬~~不要忘了~你本來房子加銀行貸款才有800萬的本金,如今你沒欠銀行半毛錢~~~卻有830萬本金
是有賺的,只是賺的不夠多,所以沒辦法無負債換大房~~
你的思考羅輯應該是~~
本來你有間800萬的房~連帶要欠銀行250
現在你可以換間800萬的房~~不用欠銀行半毛~~

這些年從800漲到1200萬~~如果你是投資客,那才是賺
你自住換房的話,頂多是抵消了房價上漲的幅度罷了~~
同時間要不欠銀行錢~又要換大房~~不太可能達成~~因為你漲,大家也漲~~
拉奇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4年...(恕刪)


你的問題...我簡單說,不懂再問(我是連續4年有實戰經驗的)
1.買屋時價格,若在實價登錄系統前購入,硬跟國稅局說找不到資料而要用公告現值去報,在2005年以前就購買的或許還有機會(國稅局查眼前的量體就夠大了,2005年以前的大多不查),2005以後的要查就容易了,最簡單的方式是查貸款紀錄,你的貸款x100/(70~80),大概就是你的交易價格,然後它是直接發給你它的算法認定,你只能拿出"證據"去推翻,而不是胡亂屁就可以,所以...證據是啥??當年合約或頭期款資金流向證明而已,所有資料都曝光了
2.售屋時價格,實價登錄後,登錄啥價格就是啥價格,沒啥好談的
3.重購自用住宅優惠??我印象沒錯的話,你換的新屋買價(實價登錄)扣掉你賣的舊屋售價(實價登錄,或是實價登錄前的交易合約),其金額大於(或等於)你賣舊屋時的獲利(這個不談土地房屋比例,只看總價),重購自用住宅就完全適用(ex.舊屋買賣賺500,新屋購入比舊屋售出價格多600),表示你的售屋獲利,全都拿去購買下一棟自用住宅,這樣子不會課你重稅(甚至不列入稅基)
4.問題來了,你出售舊屋賺300W,重購自用住宅價格比舊屋售價多了200W,代表你的獲利中還有100W是落入自己口袋,被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的部分??是300W還是100W??坦白說...我之前都是小換大,越換越貴,所以沒這問題...但是就我的所知(建議你還是問國稅局或是代書),被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課綜所稅是以這100W為主,並非300W全數列入,其中200W還是認列在重購自用住宅部分(真的建議你問問國稅局,代書)
5.重購自用住宅無論先買後買,先賣後買....兩者間距不可以超過2年;同時兩者都必須於交易當年整年已變更為自用住宅,同時不可以有租賃或營業等行為,同時必須有人居住於內(國稅局會查水電費),必須戶口入籍者是房屋所有人或其配偶(戶籍整年不可任一時刻遷出)
6.你的部分,最簡單方式是拿出當年購屋貸款資料(或請銀行提供),用以證明實際購屋證明
7.如果不合乎重購自用住宅規定-->請用標準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之前我寫過一篇很詳細的申報重點,查一下01之前討論)
8.若為合乎重購自用住宅,就無啥奢侈稅....等規定限制(記住詳讀重購自用住宅規定)

先以上,不懂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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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奇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4年...(恕刪)
"Do it ", the best sol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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