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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很多房東,光是合約起始日和搬入日就不可能讓我超過半個月
大部份的只給2~5天,樓主給了半個月的時間才算合約很仁慈了
但相對房客隱瞞在找房子的事實,讓房東無心理準備,這點不尊重房東
或許大家認為買房子是好事,就好聚好散做個人情之類的
但我覺得這是房客本身的問題,如果他一開始簽約不用拖到10號才開始算
那房客倒是沒問題,因為他是真的看到喜歡的房子可以買(買房很多時候就是運氣運氣),
但他拖到10號,卻15號就說買到房子,就算真的是買房子,他也是沒信用的人
這表示他原本已經談得差不多了,甚至打算合約起始之前就可以搬走,那不就什麼都不用付?
所以建議至少扣1個月押金和租金,人的信用可不只值這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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