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還真真真 wrote:
原告未必嬴,被告也未必輸,新聞的結尾也有專業律師指出 [恐怕難以構成]!
或許,提告不會贏。
但是檢察官有沒有因為"房客不具有所有權"的理由,認為她無權提告。這才是本樓爭論的重點。
素還真真真 wrote:
我只是一直笑到發抖
素還真真真 wrote:
白話講:就是你是屋主才能參加開會,房子是你的你才能當管理負責人,房子賣了就沒了。
否則隨便一個騙子,付幾個月房租就能當上主委,再把社區基金全部領走捲款而逃就好了啊!
全社區的人不就變傻瓜了?租房子的哪能有啥權利啊,主管機關又不是白痴。
有委託書是可以參加表決,重大決議時管委會也可以另訂規章不承認委託行為,看社區而定。
由以上的法條訂定,就知房客是沒任何權利的,防都來不及了,怎可能給房客任何權利?(恕刪)
HaN次方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款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那這段又該如何解釋呢?
除非社區管理規約另有規定,一般來說只要是住戶都有權利參予開會及遴選委員.
以我們社區為例,我們的規約是規定承租人不得擔任主委,其它如財委,監委,都可以由承租人擔任,且一定要有區權人(房東)的委託書.
但如果想當委員,也要經過選舉程序才行,不是想當就能當的.
所以承租人不是沒有權利,而是要看其他區權人是否要付予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