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萬以上的房產,竟然只賤賣了200萬?

escudolin wrote:
>>>其他持分人要賣...(恕刪)


現在是升,但那是至少20年前的事了,那時台南房價低迷,真的沒這個市
可能我爸媽不是完全了解
我也是認為他們有權不賣,但事實就是告訴我賣了
我也很無奈,所以聽到"持分"就不舒服,感覺就是在坑人
置板凳
準備 可樂 爆米花

準備看下集
誰知道小王欠多少

拿出200萬 說不定小王又說欠400萬


而被設定抵押就是這樣

所以怕遇到這種事 就先自己去把自己那份設定住 設的比房屋價值還高

當鋪看到房屋被設定住就不會借給小王

因為設定再高 評估價值後就會顯得不划算


四分之一的產權 都可以亂搞 這擺明就是民法不合理之處
同樣高利貸的部份也是

很多代書就是靠這個在奪人家產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說...(恕刪)


有點很奇怪的地方,大姐320不買,結果淪為法拍,大姐沒有去問過這間房子的市價嗎?可以從一千多萬變六百多萬,
*心灰意冷* wrote:
有點很奇怪的地方,大姐320不買,結果淪為法拍,大姐沒有去問過這間房子的市價嗎?可以從一千多萬變六百多萬,

再來小王跟當舖簽400萬本票,就算拍賣六百多萬,小王不是應該還能拿兩百多嗎?...(恕刪)


>>>

就我的經驗

家族中有一個問題人物

大家是很冷漠 , 因為都為他傷心過

所以都離他遠遠地 , 因為總有補不完的坑

況且 ,一下子要拿出數百萬元處理弟的債務

手骨沒有很粗也很困難


其次是債務人向當鋪簽本票的問題

借款200萬元 , 實際188萬元 , 設定400萬元抵押權

簽了400萬元的本票

如果當鋪用400萬元的本票聲請裁定 , 並獲得法院確定證明

那麼當鋪就會用400萬元的債權及400萬元的第一順位抵押權

向法院聲請分配

除非債務人 ,或利害關係人 , 向法院聲明異議

民事是不告不理

而小王欠債 , 通常就是人間失蹤找不到人

法院送達是依照戶籍地寄件

債權人送達不到 ,可以聲請公示送達

這樣 , 當鋪就順利拿到了400萬元債權確定證明


當鋪借200萬元 , 利息前收12萬元(借款人實收200-12=188萬)

代表月息是6% , 年息72%

200萬元的本金 , 經過一年不還 , 若以複利計算就會變成400萬元

當鋪要借款人簽400萬元本票及設定400萬元抵押權的目的

就是這樣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請問一般當鋪年息有這麼高嗎?

標題這樣也不對,六百萬還是六百萬,應該是說市價一千多,半價出售
多多空空 wrote:
四分之一的產權 都可以亂搞 這擺明就是民法不合理之處...(恕刪)


>>>

其實 , 沒有亂搞

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

如果是金錢 ,很容易計算 , 並且依應繼分來分割

但不動產 , 就是很難

特別是大家對價值的認知不一樣


假設一棟房子 , 原本是父母住

後來長子娶妻 ,生子跟父母住

其他小孩或因外地工作 , 或去國外居住

父母死去後 , 子女各繼承五分之一

但大哥 , 卻不願將佔有使用的不動產以市價分給其他親人

就這樣耗著

那請問 , 其他的弟姐妹 , 如何去行使權利?

合理的方式 , 不是大哥應該主動向其他親人

召開一個會議 , 協商一個金額 , 然後付給對方取得產權?

但現實上 ,就是占住的人, 不願意

或者只願以低價購買其他人的持分

所以法律才說 , 原則上是採協議分割

協議不成 , 就是用市價來拍賣 , 拍出的錢, 大家分

想要全部不動產的人, 有優先承買權

這樣的法律 , 已經兼顧公平及客觀 ,還有想留祖產的想法
escudolin wrote:


>>>

持分的...(恕刪)

感謝提醒,麻煩的是住在裡面的嬸嬸還有持分,
所以就一直擱著
欽欽欽 wrote:
感謝提醒,麻煩的是住...(恕刪)


還有孫子
shappytimes wrote:
建商買這四分之一圖的完全是「土地」,

就拍賣筆錄的土地和建物金額比例來看,土地部分佔了全部房地的84%金額,建物佔不到16%。建商目前擁有四分之一,20坪土地,大家都是四分之一,誰也沒有比較多,大姐等三人又已經在可以優先承買時皆已放棄了自身的權利,這其中當然和「現金」也有極大的關係,請問各位看官們,一次叫你們拿出638萬的現金,有多少人有辦法?小王的四分之一建商638萬得標,今天不管是大姐、二哥、三哥任何一人要優先承買小王的部份,都必須拿出638萬現金才能購買。從這幾點來看,建商後面不管是提起變價分割共有物之訴或是和大姐等人談購買他們持分的事情,建商都有絕對的優勢。建商不會一次只蓋一批房子,那怕走完官司或是最後買進全部要花個2-3年時間,對他們來說也不算拖上太久時間。建商分割共有物之後,最後的結果只有一種,就是建商以1/4共有人的地位行使優先購買權買下全部的產權,大姐、二哥、三哥全部出局,80坪土地到手,...(恕刪)



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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