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cingra wrote:
今天若你奮鬥 30 年,買下一間房想留給孩子,結果有人說要改法律定義,把你 30 年心血之中 7~10 年(公設 25%~33%)無償剝奪掉,讓你失去對其之所有權(與控制權),為了你的孩子,你要不要出來抗爭?這些人很多是跟你一樣的殷實勤懇的薪資族,可否因現在年輕的無屋族的一己之私,毀掉過去遵奉國家土地政策乖乖付錢置產的人,他們甚至花了一輩子養大孩子們,成為國家的勞動力,同時自己累得一身是病,這點您可以想一想。
法律不溯及既往。
大大您多慮了。
omniyeh wrote:
"運維" 與 "所有",你在混淆甚麼 ? 這裡面還雜有 "保固" ??? 甚麼跟甚麼亂七八糟的。
哀 ! 乾脆直接問要改哪個部分。
中華民國民法 第 758 條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設若不要錢,那登記給誰 ? 所有權是誰的 ? 區權人,在沒登記之下,被別人拿走不動產物權所有權,在中華民國民法架構下,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建商房都賣完了,還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公設,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請問怎麼辦 ?
你幫幫忙,一併想好這句怎麼改 ? 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他位階高於民法嗎 ?
還國外法令嘞 ! 你看過中華民國法官宣讀英美法判案的 ?
你暱稱開頭是 law 還是 lie 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