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你可能完全沒有都市...(恕刪)
我何時有說或覺得:政府有義務幫人民的私家交通工具準備停車位?
照您這篇 其實您跟我是一樣看法
我第一篇不是說了 如果目的是為了恢復停車位就是讓人臨時停車使用 那收費可以
但這是基於公眾利益 不是什麼使用者付費 也不是什麼恢復道路使用
(停車格還在那邊 只是流動率增加了 請問改善了什麼道路使用呢?)
我一開始就說明了 市府不要虎爛什麼使用者付費或恢復道路使用
因為如果不是要取消停車格 只是要增加流動率(包含長期佔用問題) 那就講清楚就好 不要胡扯到其他方面去
PS:至於使用者付費也不是絕對 要看有無足夠正當理由
增進停車位流動率就是足夠的公眾利益理由了嗎? 如果這麼簡單 怎麼台灣土地徵收議題吵不完?
poppo6656 wrote:
市政府這邏輯都是荒...(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