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如果開始訴訟或是行文要求返還,該人已非善意或是和平占用
換句話說
他們佔用10年內你們都不聞不問(不提起訴訟或是要求返還),他們舉證成功的話,他們可以取得地上權
20年後不論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返還,他們都可以取得地上權
所以依照樓主目前狀況,你們可以繼續不聞不問,到時候你們想拆都拆不了
不走訴訟.....我看不出來有什麼方式可以解套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troychang01 wrote:
請問~1.繼承才知被...(恕刪)
我看不太懂你問的問題耶!
要辦地上物登記..應該是指地上物的人在說的
怎麼會變成土地所有權人繼承後才發現被佔有算起
這樣有點怪怪的吧
佔有如果真的要算要以戶籍遷入算起吧
然後四鄰證明..鄰居鄰長都可以只要住附近能證明這段期間真的居住在這就可以
越界建築也算越界
只有鑑界有超過就算佔有
沒有分什麼佔一點點
要嘛對方買你佔有部份
要嘛拆屋還地
你這兩個問題是同時發生嗎??
我剛剛有問我父親去年那件案件..客戶的地上物佔有超過30~40年之久了吧
中間咬出程咬金繼承人去跟地政抗議不讓別人地上物登記
地政人員就是因為害怕登記下去土地所有權人要走法律途徑
怕被連累所以案件被刁難打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