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還真真真 wrote:
主題:XD.......(恕刪)
應該不是您所說的那樣。
依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本細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由上揭規定可知,住戶(承租人或使用人)既可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除規約有除外規定,否則承租人或使用人應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八德老圃 wrote:
應該不是您所說的那樣。
依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本細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由上揭規定可知,住戶(承租人或使用人)既可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除規約有除外規定,否則承租人或使用人應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ryanku wrote:
這社區怪怪的, 車道蜂鳴器屬社區安全設備, 要關還是開, 應該是要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來討論並決議怎麼做, 怎麼會是主委或少數委員說關就可以關, 熊旅揚委員說開就能開的?
程序應該是住戶(或透過房東)陳情->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
若管委會不理, 或對決議不滿, 可以陳情環保署來量測噪音看有沒有超過管制規範, 有超過就會行文社區管委會改善, 沒超過, 住戶只能鼻子摸摸違約搬家, 或是進一步請房東去管委會甚至在區權會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