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才是房地產未來真正的關鍵


john65537 wrote:
台灣有13A的央行...(恕刪)


前面有大大說不是要鬥爭阿!

怎又來一個鬥爭的口吻!

麥克廖 wrote:
講到(老)軍公教年...(恕刪)


又來一個,
沒說不改, 有人說要有優先度,但前面卻有大大說勞保第一個破產

您要替不少現在在基層公務單位服務的同學(大概10來個)說一下, 但你可知道,勞保年金化了, 公保卻無法年金化, 您知道卡在哪裡嗎?

老老人家 wrote:
年金是要改, 但要整...(恕刪)

那個查人家黨產的 月薪18萬 是真的嗎?
老老人家 wrote:
應該是的, 只要保...(恕刪)


保單契約是民法的契約,這些契約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協商變更的。

而18%是行政命令,隨時可以改變。
雖然它後來有被藍營入法,但大法官已經釋憲:修改18%並不違憲。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0%80%E4%BC%91%E8%BB%8D%E5%85%AC%E6%95%99%E4%BA%BA%E5%93%A1%E5%84%AA%E6%83%A0%E5%AD%98%E6%AC%BE#.E5.8F.B8.E6.B3.95.E9.99.A2.E5.A4.A7.E6.B3.95.E5.AE.98.E9.87.8B.E5.AD.97.E7.AC.AC717.E8.99.9F.E3.80.90.E9.99.8D.E4.BD.8E.E5.85.AC.E4.BF.9D.E9.A4.8A.E8.80.81.E7.B5.A6.E4.BB.98.E5.84.AA.E6.83.A0.E5.AD.98.E6.AC.BE.E9.87.91.E9.A1.8D.E6.A1.88.E3.80.91
john65537 wrote:
保單契約是民法的契約,這些契約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協商變更的。

而18%是行政命令,隨時可以改變。
雖然它後來有被藍營入法,但大法官已經釋憲:修改18%並不違憲。


您說的沒錯, 是行政命令, 大法官也釋憲了, 也有不同意見書! 但大法官也曾釋憲自肥, 月領九萬法官加給!

不管是行政命令或大法官, 這些都是"統治階級"的行為, 現在統治階級不讓人信任, 勞工6%都沒人自提,因為政府不讓人信任

不讓人信任的政府搞的四大年金都要破產, 要改革是不是先拿出態度恢復人民的信心!

sometime0924 wrote:
年輕人都會很討厭軍...(恕刪)


又來一個

希望您的父母還健在!!!!!!!!!!!
說的實在有點累了

我有許多勞工朋友, 內人就是勞工, 也有很好的軍公教朋友, 大都退休了!

大家今天有一個根本觀念搞不清楚, 就是:

不管軍公教勞, 各大年金都要破產, 所以政府都是我們的債主, 債主現在說沒錢還, 但出門還坐計程車!

底下的債權人, 卻因為有的債權大,有的債權小, 債權小的攻擊債權大的,吵成一團, 卻不去真正檢查債主真的是否沒錢,真好笑!債主尤其笑得開懷!!!!!!!

報載那天遊行, 有部分勞團参加, 可能就是看出他們有共同的債主!

休息去

Henry.Chien wrote:
年金改革一定是要全面性的,我們這代年輕人,現在每月繳的勞保及公司提撥的6%,
我身邊的朋友沒幾個有信心未來可以領到,大家都已經決心要靠自己了....



勞保就先不提~~~~~~~公司提撥的6%與個人自提6%是進個人專戶,為何有領不到的疑慮????搞清楚~~~~才不會被牽著鼻子走~~~~人云亦云!
E.TTsai wrote:
在職領64000,退休領68000,
哪一點說的不正確?
退休領的比在職多,
哪一點說的不正確?


老老人家 wrote:
您再查一下, 勤勞點, 查監委的調查說明!


嗯,我稍微查了一下!

以淨所得來看,
退休後領的比在職還多,
基本上是沒錯的!
有哪一點是我有疏漏的?

所以您也認為....
退休後的收入要比在職高才是真正有尊嚴?
尊嚴是退休後的收入來衡量多寡?

軍公教優存,早年是以台銀一年期定存的1.5倍計算,民國72年改為18%以後,台灣利率水準逐漸下滑,後來台灣社會逐漸注意到,軍公教退撫新制所得替代率過高問題

由於18%參考的是當時銀行12%的利率,給予優惠1.5倍的產物,時空背景換到現在銀行利率都已經只在1%左右浮動,軍公教優惠存款已十幾倍於銀行利率,專屬軍公教人員超高的存款利率成為廣泛爭論焦點。

阿扁曾經改革18% 將超過200萬額度的全部降到200萬 連戰就因為改革從1000萬降到200萬 結果國民黨馬英九上台第一件事就是讓這些高官們回存 連戰從200萬回存後居然可以變成1100萬。

大法官解釋指出,由於早期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低,銓敘部才在1974年12月17日訂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後來因為於1995年7月1日實施退撫新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內涵提高為本俸加一倍,造成部分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每月所得,高於同等級在職人員之現職每月所得,顯然並不合理。

根據大法官解釋,政府對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設定上限,雖導致利息降低,但該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該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尚未到期的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相關規定。因此,相關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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