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是不是忘了甚麼?你當初跟房客言明租約到期,要點交的那天,請房客帶租賃契約書過來,房客有同意說好,但是點交完,請房客將合約書繳回,房客卻說忘了帶,你並未強人所難,依舊將押金退還,並告訴房客要找時間將契約書拿來還,並未約定日期,房客也同意,但是並未歸還?應該是你們雙方都承諾如此行事,只是雙方都忘記了吧?如果房客堅持要提告,那就等他告了再說,在此之前,樓主不需要有任何動作。如果前房客寄了存證信函給你,你就一定要回覆,表明你有退還押金,避免房客在提告時,法院會當作樓主因為默認此事而未回覆房客存證信函,判定須歸還一個月押金。至於如果事後需課稅罰款,再說吧,當初既然已經走了不申報的路,就要做好萬全的心理準備,不是嗎?
tt356137 wrote:如果前房客寄了存證信函給你,你就一定要回覆,表明你有退還押金,避免房客在提告時,法院會當作樓主因為默認此事而未回覆房客存證信函,判定須歸還一個月押金。至於如果事後需課稅罰款,再說吧,當初既然已經走了不申報的路,就要做好萬全的心理準備,不是嗎? 謝謝~大不了賠個一萬跟補稅,反正也沒多少,我有心裡準備,反正就是不會這樣白白給錢..
TopYoung wrote:應該是五年喔...h...(恕刪) 這位大大以及其他認為時效為5年之先進,應係將押租金誤認租金,實則兩者性質不同,不容混淆押租金(押金)屬租賃契約以外的別一契約,因此押租金應不屬於租金亦非租賃契約之一部分,而是擔保租賃契約(主契約)的一個從契約,其消滅時效因民法無較短時效的特別規定,故應適用125條的15年。您所引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66504&article_category_id=2158&article_id=92787文中5年請求權時效(民法126條)中租金係指依照租賃契約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使用土地之代價押租金餘額返還則屬承租人對出租人請求返回已付未退之押租金,自非屬租金且該押金餘額返還業約定一次付清,自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無法依民法126條適用5年之短時效.故該律師也未說押租金返還請求權適用5年短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