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的房客來討已退的押金~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我媽也這樣說,但他好...(恕刪)


3年前的
怎現在才來說
當然是來賺的阿....
就給他上法院,不然就請警察吧
出租回收房間後,一定要將對方的合約要回來,
順便在自身合約上要求對方簽名已歸還押金,
保存五年。
Sagrado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3年前的房客,租1年...(恕刪)

建議還是報警處理吧..給了這一次
只怕下次還是會找別的理由來要錢..
這次1萬給了.那下次如果來要1千2千的..
給是不給呢..
樓主是不是忘了甚麼?

你當初跟房客言明租約到期,要點交的那天,請房客帶租賃契約書過來,房客有同意說好,但是點交完,請房客將合約書繳回,房客卻說忘了帶,你並未強人所難,依舊將押金退還,並告訴房客要找時間將契約書拿來還,並未約定日期,房客也同意,但是並未歸還?

應該是你們雙方都承諾如此行事,只是雙方都忘記了吧?

如果房客堅持要提告,那就等他告了再說,在此之前,樓主不需要有任何動作。

如果前房客寄了存證信函給你,你就一定要回覆,表明你有退還押金,避免房客在提告時,法院會當作樓主因為默認此事而未回覆房客存證信函,判定須歸還一個月押金。

至於如果事後需課稅罰款,再說吧,當初既然已經走了不申報的路,就要做好萬全的心理準備,不是嗎?




tt356137 wrote:
如果前房客寄了存證信函給你,你就一定要回覆,表明你有退還押金,避免房客在提告時,法院會當作樓主因為默認此事而未回覆房客存證信函,判定須歸還一個月押金。

至於如果事後需課稅罰款,再說吧,當初既然已經走了不申報的路,就要做好萬全的心理準備,不是嗎?
謝謝~
大不了賠個一萬跟補稅,反正也沒多少,
我有心裡準備,反正就是不會這樣白白給錢..

pm.n1011 wrote:
千萬不要妥協你現在給...(恕刪)


法官不是笨蛋!!沒錯
可是法官是恐龍
TopYoung wrote:
應該是五年喔...h...(恕刪)



這位大大以及其他認為時效為5年之先進,應係將押租金誤認租金,實則兩者性質不同,不容混淆
押租金(押金)屬租賃契約以外的別一契約,因此押租金應不屬於租金亦非租賃契約之一部分,而是擔保租賃契約(主契約)的一個從契約,其消滅時效因民法無較短時效的特別規定,故應適用125條的15年。

您所引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66504&article_category_id=2158&article_id=92787

文中5年請求權時效(民法126條)中租金係指依照租賃契約出租人向承租人請求使用土地之代價
押租金餘額返還則屬承租人對出租人請求返回已付未退之押租金,自非屬租金
且該押金餘額返還業約定一次付清,自非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無法依民法126條
適用5年之短時效.故該律師也未說押租金返還請求權適用5年短時效


florida0313 wrote:
這位大大以及其他認為...(恕刪)


別一味只認15年,應端看契約內容是否約定押租金就租金不足部分為租金抵償

無則15,有則5

有錯請鞭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