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三張圖有計算公式,並不是全部差額都併入所得,因為差額就是所謂賺的部份,這部份有區分土地跟房屋,因為土增稅已經繳過,房屋還沒有,所以要計算出單純房屋的所得。拉奇 wrote:感謝您的分享但看完後...(恕刪)
方雲 wrote:標準得了便宜還賣乖~...(恕刪) 照原本買價賣所以說人都是貪婪的要比原本買價便宜賣?會被認為頭殼壞去...用原本買價賣?這年頭佛心來的已經找不到...當然是要賺才賣!這就是人性...說政府是吸血鬼?沒錯它是...說嘴別人的時候,自己也是房價居高不下,你就是元兇!!!房仲嘴臉已被唾棄房價被墊高的兇手,都賺這麼多還不繳稅!!!所有東西都會折舊為啥房子可以墊高來賣,還賺錢!!!跟房仲嘴臉相比,有何不同!!!
照您所說我如果要能夠用重購來省不動產交易所得那我就要買1200+300的房子這樣好像不太合理 請問這是您自己遇過的案例嗎?我一直以為只要新購的房屋+土地總價高於售出的即可 1.綜合所得稅只計算不動產交易所得中的"房屋所得部份"。2.重購自用住宅只要總價大於售出舊屋價格即適用(其餘相關自用住宅定義規定請自行查詢),但"適用"不代表你舊屋售出從"房屋交易所得"中的獲利均可"全數優惠"(以你的例子而言,若你的房/總價比為3:4,那你房屋價值部份,獲利300W,你買的房子若是1200+100W,獲利300W中,僅100W獲得優惠,300-100=200W還是得納入綜合所得稅合併當年其它所得,計算稅率)3.所以你買的房子只要高於1200W即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但是若要賺的300W完全不列入綜合所得稅稅基計算,你買的房子就要大於1200+300=1500W。4.以上暫且都將售屋及新屋其它成本忽略不計(以上成本若有收據,都可以列入抵扣)
豐島 wrote:1.綜合所得稅只計算...(恕刪) SOGA重點來了原來買比賣價高或同價的新屋只"適用"這個條款真正要能夠省這一整條稅就要買舊屋賣價+獲利的新房否則就只有部份可退那土地增值稅應該就只要比原價高吧!若原持有之土地金額為800X1/4=200但房屋稅單上之認定金額為50W若新買的為舊房子假設試算後土地金額為400W但房屋稅單上之公告金額為40W那這樣還有符合規定嗎?
拉奇 wrote:SOGA重點來了原來...(恕刪) 正解!!另外補充一下個人見解,很多人的疑問....10年前300W的房子,現在1000W賣了,賺的700W繳稅是應該的,有本事就用300W賣呀?就沒人課你稅了....1.10年前的300W不等於現在的300W,10年間的物價漲幅及通膨難道可以無視?2.10年前300W買的房子,很可能旁邊是稻田是工廠,現在可能是公園是捷運,方便性及價值性也有所差異,自然價值有所不同3.房子可以折舊,土地不會折舊,而土地價值來自於以上所提周邊的建設,重大工程,環境及都市開發計畫而定,漲的部分是土地而非房子
拉奇 wrote:SOGA重點來了原來...(恕刪) 你不要搞複雜了...房地比例的計算方式-->全部以"政府公告現值"計算,房屋現值請參閱每年房屋稅單,土地公告現值請查詢所有權狀上的地號,再到內政部地政司查詢該地號的公告地價(有官方網站),然後再乘以你所持分的面積,然後計算出房屋部分在總價中的比例而總所稅中的"房屋交易所得",就是拿你售屋的"實價"減去你當初購屋時的"實價",再拿拆額乘上上面提的比例,與土地公告現值或是市值,完全無關而土增稅部分,當售屋過戶時必須先行繳交後才可以過戶,土增稅則"完全"依據土地公告現值徵收,你也不用算,去辦理時政府都幫你算的好好的土增稅要全額退費,前提就是除合乎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外1.以小換大2.以便宜換便貴3.土地持有人舊屋新屋,均為同一人(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屋交易所得優惠部分,則不限同一人,配偶亦可),這點非常重要(謝謝版主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