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醫報告可以當證據是因為一般死者家屬接受了,若死者家屬有異議,請別的法醫來驗,理論上兩個法醫應該有相同的報告,但總不能否認兩個法醫實際上就可能有兩種法醫報告吧,那最後採用那個法醫的報告,那個報告較有證據力,在台灣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這也是台灣法院審理要考慮未來加入公民參與的原因之一。就像食安問題,當消基會說某食品驗出有問題,廠商不是乖乖接受而是就會說自行採樣送驗沒問題,兩者都是送符合國家標準的實驗室,那主管機關或法院該聽誰的。
理論上樓上大大說法醫學有其根據性是沒錯,但也有其侷限性,實際上很少碰到像電視上CSI演的那麼神,很多時候碰到bordline的情形,結論都是模擬兩可的,這時的證據力就很薄弱了,幾乎是零,就要靠其他證據來判斷,法院判決或保險理賠會依照這種法醫報告嗎?當然都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