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區金泰段29地號土地係屬「娛樂區(供觀光旅館使用)」,本案由「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考量國際商務住居需求增加、且有發展產業支援性設施之必要,並考量本案址土地使用分區具有「商務住居」性質,與一般商娛土地供購物中心、一般商業使用之屬性不同,提出主體設施「國際觀光旅館」與附屬設施「旅館式住宅」相互結合之經營形式,並採「旅館式住宅與國際觀光旅館共構」建築與經營,以不違背都市計畫商務居住機能並符都市計畫原意,且作第41組一般旅館業及第42組國際觀光旅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上,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申請本案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修訂,經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同意部分修正其餘照案通過,並經本府94年7月1日府都規字09413518800號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娛樂區(供觀光旅館使用)街廓編號C2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公告實施,放寬住宅使用並規定旅館及住宅使用之比例限制,其作第41組一般旅館及第42組國際觀光旅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其餘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組別規定辦理。
2.後續該公司依「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放計畫案」申請修訂本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規定,除依前開都市計畫規定辦理外,建築物低層部(地面層第1至3層)應作第41組一般旅館及第42組國際觀光旅館之使用項目,其餘樓層得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商業區之規定辦理。建築物非供住宅使用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應均非供住宅使用,並取消「本計畫區『國際觀光旅館』及『旅館式住宅』需共構設置,不得分幢建築」之規定。
3.當然相關規劃與使用符合都市計畫書規定,並經市府99年7月19日府都設字第09934494700號函都審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