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ekimo wrote:
二審又敗訴啦 提再...(恕刪)
您好,請問這個[敗訴]指的是請求返回車位使用權失敗嗎....
那...法官有沒有協助釐清[目前暫時的使用權所有人]到底能不能繼續使用該停車位呢?
還是說,單就提告者的訴求做判決?
所以....是不是說,如果能先請法院判決對方並無合法使用該車位的權利(因為不是住戶,根本沒進大樓的權利)
等到對方無法使用車位之後,再重新調解一次....會不會比較有機會和解?
還是說,法官目前的判定,就是認為既然對方有使用權,自然他就應該要有進入社區地下室的權利?
(但這樣會不會又變成侵害到其他住戶的權益??)
如果對方不能使用該車位,法院也不認為對方應無條件返還車位使用權的情況之下
稅金部份到底要怎麼處理? 關於這點不知道法官有何見解?
另外,若對方刻意開高價欲售回該車位之使用權,所有權一方不願意依照此價格購買
法院方面是否會針對這部分,提出裁量,強迫給個數字讓擁有權狀一方考慮??
謝謝您持續的UPDATE這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