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市長的「政治能力」和「政治判斷」不太好,這種事情弄到這樣,當初應該選擇申請釋憲的~ 不過這就是他的風格吧~~~不過,行政法院是不是也應該說明一下呀~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anncsandy wrote:政府依法行政也不行不依法行政又怪公務員不做事...(恕刪) 市府既然自己說早已知道法令不周,卻還為了建商,以鎮暴規格,眾目睽睽,強拆合法民房(還沾沾自喜),那就多說無益,市府自己就把它玩殘了,下午取消前往博鰲論壇的行程
beelin wrote:王家有100%產權,都更沒有他們家也能蓋,為什麼一定要納入,就為了建商貪得無厭就把王家納入,我認為都更80%同意門檻沒錯,但應該多加一條但書,僅限於持分土地或公寓大樓持分而言,因為持分若因20%以下反對而蓋不成,真的就應該公權力介入拔掉,但有100%透天產權,若屋主不同意,就應該排除在外,因為他沒加入,其他贊成的部份還是可以蓋,並沒有非納入不可的道理。...(恕刪) 王家被納入都更範圍,是因為他們家門口的地是別人的, 那個地主要求要都更, 不然他的地被王家無償通行,他也無能為力那塊路要都更就會強迫王家也要加入. 如果王家排除在外, 那位賴姓地主就會跟著被排除在都更之外,損失很大了王家對於保護自己財產的要求,是站在犧牲那位賴姓地主的土地之上.王家是人,難道賴姓地主就活該倒楣嗎?為了討回賴姓地主的公道,所以王家被劃入了都更範圍
執行高院法令/判決?台灣有多少恐龍法官, 財團財大勢大, 像電子業 聯發科/台積電也是到處訴訟, 有金錢就有法律, 法官根本是最打混的爛地, 不是最後防線(你看他們有多官僚/多高傲就知道), 台灣還是開發國家的恐龍倖存地 !!如果沒有人性 , 都只有法律, 都是法條決定, 都是恐龍法官, 恐龍官員 ,228 可以再重複幾百次 , 台灣人的民主 , 自由精神這幾十年都是爭假的 !!真是太誇張的政府, 都是書念太多/權力太沖頭 , 忘了最基本人性 !!下次拆到你家, 你被抓去關, 你被槍斃 , 看你要不要反抗 !!
crab69 wrote:王家被納入都更範圍,是因為他們家門口的地是別人的, 那個地主要求要都更, 不然他的地被王家無償通行,他也無能為力(恕刪) 在另外一篇看到「賴姓地主的地被社區通行好幾十年」所以賴姓地主的地是「既成道路」囉?哈~ 妙~ 妙~ 妙~整個案子是行政法的好教材!
建商跟王家都要利益 , 在利益還沒談妥之前建商就把預售屋賣光 , 擺明我有法有人撐腰 , 今天要是我家被人畫進都更地 , 我還要出席會議寄存證信函才能保有家的權利 , 那這些時間成本誰付我 , 尤其都更地又是由建商劃 , 真是奇怪的法 , 誰被畫進去誰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