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Lawu wrote:
有人可以幫我跟他解釋,信貸和房貸的不一樣嗎?

dirtypoint wrote:
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其他未取得足額擔保者,

條文裏看起來是包含房貸和信貸,請問有什麼問題嗎?
js1657216 wrote:
條文裏看起來是包含房貸和信貸,請問有什麼問題嗎?

市場上沒有一開始就不足額擔保的房貸(都是足額擔保)

如果有,大概是核貸後,房價崩跌,變成不足額擔保
這時有兩條路
一、補錢,把剩餘未償貸款繳至低於房價,就像是股票市場融資被追繳一樣的意思
二、徵提連保人


我一再強調,討論的前提是房貸(都是足額擔保)
所以89年11月1日以後於訂約時如果還徵提連保人
下場就是被罰錢!

但如果是信貸,沒有擔保品
當然可以徵提連保人
但這次修法,連信貸都不可以徵提連保人了!

如果連基本的房貸、信貸都搞不清楚
這樣討論下去沒啥意義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連帶保證人 + 債務人最高限額保證

銀行法12-1 修的好
但還不足夠
因為
保證人 + 債務人最高限額保證 還是威力無窮

保人以為在只幫他保房貸,

假設債務人房貸1000萬,法拍800萬賣掉
剩下保人 負責200萬就好了
大錯特錯,該銀行的信用卡、車貸、信用貸 全部要負責
且這些利最後都會飆上20%
等銀行找到保人的,已成大雪球了


另外保人自己有房貸,房貸清償完
需塗消抵押權 (抵消權無法塗消,房子是沒人要買的)
銀行回覆你無法塗消

你該怎麼辦

銀行法12-1 修得好




法律解說部份,請連接(律師的解說部份,沒授權,我不敢轉貼)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447
房貸400萬,銀行卻討2650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許多民眾都有向銀行貸款購屋的經驗,銀行通常會要求以房屋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而在欲清償借款的時候發現債權金額變大,即使將房屋賣出亦無法清償,王小姐也遇到相同的情形,她向A銀行貸款500萬且雙方合意將擔保金額登記為600萬元,但到還錢時銀行卻要求她還1500萬元後才願塗銷抵押權,原來王小姐與銀行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設定的額度內,銀行把在借款期間內的所有相關欠款都計算在內,而王小姐曾為好友擔保1000萬,亦被計算在內了。

不要把人保跟物保搞在一起...
物保優先(個人戶)
最高限額抵押歸最高限額抵押,非最高限額保證!!
另外
沒有房貸必定是足額擔保的啦!
視鑑估值與擔保放款值孰低而定!!
倒是有人連銀行授信流程都搞不清楚了
還一直在房貸信貸上打轉
用功點!提昇一下你自己的程度
去把授信流程搞清楚吧!

某銀行的條款
保人隨便簽個名 你知道簽這個名有多沉動的負擔嗎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424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與範圍,除本契約所約定之借款以外,尚包括甲方對乙方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之其他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即甲方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雙方同意另行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吞專家 VS 金管會

為避免爭議,銀行依本條規定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因未取得足額擔保而徵取連帶保證人時,應向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保證之法律責任及風險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0960205

發文字號: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發文單位:第一組

上傳時間:2007/02/05

一、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一) 本條第一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

(二) 本條第一項規定之「足額擔保」,係指銀行對於授信戶之授信餘額,應不高於授信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經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一旦擔保品價值貶落時,銀行得要求客戶補提擔保品,或徵提保證人。

(三) 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應以一定金額為限」,立法目的應在使保證人知悉其保證責任之範圍,即所保證之債權,應限定於由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而所指「一定金額」,除具體約定之特定金額或主債務金額外,另得約定包括民法第七百四十條規定之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五) 本條第三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實現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之程序正義要求,並不以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強制執行無效果」要件為限;「求償不足」宜依經濟實質客觀認定,於債權人經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債務人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債務人納稅資料及財產資料等)可證實確屬無資力或不能償還者,即屬之。

(六) 本條第一項明定適用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應有側重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而對企業戶放款,企業本身多有對等能力足資在訂約條件上與銀行商議,從體系解釋而言,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範圍宜作目的性限縮,以第一項所列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為範圍。

(七)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八) 為避免爭議,銀行依本條規定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因未取得足額擔保而徵取連帶保證人時,應向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保證之法律責任及風險;辦理擔保物抵押權設定時,應使擔保物提供人瞭解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要求清償證明時,其借款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已完全清償,應立即發給,不得推拖。 

   前項規定,銀行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之規範,並將辦理情形列入內部稽核。

二、 財政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字第九○七○○○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dirtypoint wrote:
某銀行的條款保人隨便...(恕刪)


1.這一條的甲方指的是借款人,乙方指的是銀行,沒有前後條文可參考,好像沒寫到保證人是否亦須擔保甲方對乙方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設定金額內之其他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即甲方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非關本次房貸的債務?
2.這一條寫的是該擔保物所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種類與範圍,這一條是擔保物提供人所要注意的,並不是在講保證人的義務吧,除非該案保證人洽巧是擔保物提供人。


dirtypoint wrote:
法律解說部份,請連接(律師的解說部份,沒授權,我不敢轉貼)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447
房貸400萬,銀行卻討2650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許多民眾都有向銀行貸款購屋的經驗,銀行通常會要求以房屋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而在欲清償借款的時候發現債權金額變大,即使將房屋賣出亦無法清償,王小姐也遇到相同的情形,她向A銀行貸款500萬且雙方合意將擔保金額登記為600萬元,但到還錢時銀行卻要求她還1500萬元後才願塗銷抵押權,原來王小姐與銀行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設定的額度內,銀行把在借款期間內的所有相關欠款都計算在內,而王小姐曾為好友擔保1000萬,亦被計算在內了。



如果你有仔細看清楚下方律師所寫的解釋
你就會看到顯屬誤會幾個字
很謝謝各位大大的熱心解說,也很對不起開版大大
我的事情讓大家費心了,還讓大家幫我想出一些方法,最後因為見解不同讓大家有點心急的討論,讓我很不安,也很感恩素昧平生的陌生人能給這麼多的資料

我本來就一直想要設定給另一半,剛好因為保證人一事,恰好可以說服長輩,現在又得到有聯名的方法,目前想先把手足當初貸款資料借來看看,因為二位手足都沒有影印留下來,只能請他們回頭去問銀行,己經叮嚀他們不能打草驚蛇,找個增貸還是什麼理由問看看,真不行的話就去找原銀行影印

花點時間和費點心力,總比將來夜長夢多,有位大大說辦離婚,想來身陷其中的痛苦只有遇到了的當事人才知道

有時候想想平民老百姓真的是弱勢啊,要借錢的時候還要拉其他人下水,哎~~~~~~

我記得當初他們要辦的時候很好笑,明明當時價值有400多萬的房子,才只貸200萬優惠貸款,有的銀行卻只核150萬,說其他的要用什麼第二胎還是什麼信貸的,後來也是手足去找在銀行做事的朋友才辦好200萬,如今手足也不知如何開口問朋友,哎~~~所以就算最後的結果是銀行是不能要連帶保證人的話,也只能好好商量,萬萬不能用檢舉的方式來辦理

反正現在也沒有任何一位手足窮困潦倒,另一位大大說得對,都繳了那麼久了,想來應當不致於太煩惱
不過光看有人被拉下水的發言,聽得實在是頭皮發麻

再次謝謝各位,千萬別為了我這個麻煩的陌生網友傷了和氣


vane-ecopower wrote:
另外
沒有房貸必定是足額擔保的啦!
視鑑估值與擔保放款值孰低而定!!

你的意思是市場上有可能存在買房不用自備款?

可貸的金額有可能高於銀行鑑價?

有這等好康?投資客不就樂歪了!!

你的文章借我用一下
vane-ecopower wrote:
麻煩請您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pm給我是那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我明天馬上開單請金檢員下週一立即去做突檢專案查核

這次換我要開單了






認真過日子 wrote:
千萬別為了我這個麻煩的陌生網友傷了和氣

套一句柯南的話:真相只有一個

有些事情不是雄辯可以改變的

當有人一直提供錯誤的訊息

我覺得有必要把正確的資訊傳達給需要的人

認真過日子 wrote:
只能請他們回頭去問銀行,己經叮嚀他們不能打草驚蛇,找個增貸還是什麼理由問看看,真不行的話就去找原銀行影印

不用怕啥打草驚蛇

直接開門見山的問銀行,你們是何時簽約的,並明確告知是否有違銀行法12-1的問題

必要時請銀行提供當時的借據影本給你,這是你的權益!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