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買賣前有白紙黑字才算告知吧口頭告知.......再如果可以這樣那車位不就可以炒一下價錢了那當初定得停車法令有一條好像是"停車產權是隨房屋所有權一併轉移(售出)或只可以售予同建物下的屋主"那一條不就形同虛設嗎??
魔女拉拉 wrote: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不知道樓主如為車位合法所有權人~請問他能不能在自己的車位裝上這東西阿?(抱歉~時代科技借一下圖嘿)又裝上後如果被那位聲稱有使用權的仁兄硬行拆除後請問那位聲稱有使用權的仁兄有犯法嗎?(毀損罪)
有點複雜~不過~使用權出售~賣方是否已經告知~?先了解為什麼輸~再來攻防!我覺得你請的律師不是很懂不動產,建議請教專業並資深的代書~合併律師的專業來處裡訴訟!因為~法官也不懂吧!律師有修土地登記規則~~公寓大廈條例!等等相關法令嗎?!不專業怎攻防阿!而且~很多時候不是直來直往硬碰硬!.是否先告前屋主未告知使用權出售事宜,若使用權出售~賣的價錢是否跟市價相當!若您買的價錢確實比市價少很多,那表示買到無使用權的瑕疵車位!.....重頭沙盤推演吧!
missdodo wrote:大家都瞎到不看看判決書再來評論嗎??我剛剛去看了判決書~覺得是樓主得了便宜還賣乖耶~~...(恕刪) +1網友, 亂聲援不好喔!...要下評論前先看看判決書嘛,版主買的時候就已經知道使用權賣掉了, 難怪會敗訴!(ps.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 101,上,134)感覺這議員還真可憐, 買了車位又去法院公證了, 居然還給人當過街老鼠打趴在這裡
第#113樓有貼出判決書根據判決書所述,版主買房前,仲介有發現產權問題,前屋主找來前前屋主釐清問題,才知道是前前屋主將停車位使用權賣出,前屋主知道此狀況後,除有告訴你停車位使用權問題,也願意降低價金將房子賣給你,並與你約定停車位後續使用問題由你與停車位租用人(即該位議員)自行解決,如果以上都是事實的話,前屋主及仲介並沒有隱匿瑕疵問題,版主當然告不了仲介及前屋主,又因停車位租用人也是合法租用,難怪版主會敗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