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cat4297 wrote:直接去政風室舉報相關...(恕刪) +1...大大是巷子裡的...現在有很多加蓋違建再改之前會找有力人士用繳規費的費用來避免被舉發後被拆除的窘境所謂的有力人士大多是相關退休的官員或民代照正常程序來的話只要對方一直把優先順序排在後面等10年也排不到他們還有拆除費用的話其實如果是在台北市的話是可以要求違建戶自負的不過現在只有台北市.嘉義與台南市有訂定.而有在執行的只有台北市但目前也在修定當中新的規定至今議會尚未議決。
這是正常的,公務員要是每家的雞毛蒜皮小事都要管豈不累死!我就碰過類似的啊,話說我有一次去某餐廳吃飯,服務態度差就算了還不給發票,火大我就去查了他們公司資料然後向國稅局檢舉,結果咧,隔了快一個月吧,來了一張函要我提出具體事證,還好我事先有想到可能會這樣,點餐單還留著(上面有寫「如需發票再以此索取」的字樣),之後又快一個月,來一個函說已予以處罰,罰款金額"320元"---就是我那一餐的費用= ="好吧,算了!至少是有處罰,那就好......。
glaucophane wrote:綜合上面各位大大意見...(恕刪) 為用的看看這一篇吧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1472582&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