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請益(第二間住宅的部分)


大火快炒 wrote:
都更的不算奢侈稅課徵...(恕刪)


看了您寫的文,我翻了翻草案和版上貼的條文..

這個15% 10%,我沒有看到哪裡有明訂是依成交價課徵,
還是房屋的公告現值課徵.是我漏看了還是真的沒訂?如果
用公告現值課徵不就搞笑了??


xieb wrote:
了您寫的文,我翻了翻草案和版上貼的條文..

這個15% 10%,我沒有看到哪裡有明訂是依成交價課徵,
還是房屋的公告現值課徵.是我漏看了還是真的沒訂?如果
用公告現值課徵不就搞笑了??


第二章 稅率及稅基
第 七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八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jim_raynor wrote:
第二章 稅率及...(恕刪)


了解..感謝您的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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