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shinwu wrote: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條之...(恕刪)


簡單的說就是拍賣所得之價金不足以支付執行拍賣的費用以及清償債務,這樣的拍賣並沒有實質效益,法院會撤銷查封,但必須徵詢債權人的意見。假設債權人表示如果拍賣所得價金不足以支付執行費用及優先債權,債權人願意負擔其費用,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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