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未告知的瑕疵..要交屋了才叫買方要幫忙出錢..應該如何處理呢

不用理他,未告知有漏水是隱瞞,等處理好再交屋,不用幫屋主出,應屋主自行負責。
但應注意當初買賣合約的交屋日,要求他們在交屋日前修繕完,並提供保固。
如交屋前不能修繕完,請仲介延後交屋,堅定立場,加油
叫仲介把它的,仲介費吐出來,把這錢來做修繕,如果這樣還不足,你就乖乖的拿錢出來,記住..仲介的抽成.買2賣4總共6趴,他賺的就叫辛苦錢,你的錢就不是錢嗎,屋主勒.你大可用房屋未修繕來拒絕交屋,不然就是退訂,3方握握手,通通沒輸贏
鬼扯拉 折價有說過嗎
a_annetw wrote:
最近剛買一間房..但...(恕刪)

chinshel wrote:
不用理他,未告知有漏...(恕刪)


謝謝大大..希望事情可以圓滿解決...謝謝囉~~

想退休的人 wrote:
假若銀行還未撥款,建...(恕刪)


這位大大您的確慘痛阿...我只希望可以趕快解決..不要步上您司法之路...也祝您的CASE早天解決

lienly2 wrote:
願聞詳情.........(恕刪)


因為賣掉一年後 又看到原屋主搬回來住
後來聽鄰居說 才知道是被退屋
至於細節就不甚清楚了

chinshel wrote:
不用理他,未告知有漏...(恕刪)


大大您好 但是我朋友的情況是仲介要求先交屋(因為屋主的理由是近來天氣不穩定 等天氣好點了再進行修繕)

但是若超過這禮拜五沒有交屋的話算逾期

我朋友可否用一些法條或是理由來延後交屋呢?

契約中有一條:乙方依法對甲方負有瑕疵擔保之責,但若發生甲方未能明確主張確有重大之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其對甲方之危害或損失確已達非屬輕微之程度)而無故拒絕點交或拒絕協調或怠於進行司法,並經乙方定期間催告仍拒不配合點交,則乙方免除配合點交之義務。

甲方是我朋友 他有發現物的瑕疵 並不是無故拒絕點交
乙方是屋主

還有 我朋友今天跟仲介談保固期 仲介說因為是中古屋 所以僅保固半年? 這是合理的嗎?

是否可以用契約上的這一條與屋主溝通(等修繕完在交屋)呢?

感謝版上的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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