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shel wrote:
不用理他,未告知有漏...(恕刪)
大大您好 但是我朋友的情況是仲介要求先交屋(因為屋主的理由是近來天氣不穩定 等天氣好點了再進行修繕)
但是若超過這禮拜五沒有交屋的話算逾期
我朋友可否用一些法條或是理由來延後交屋呢?
契約中有一條:乙方依法對甲方負有瑕疵擔保之責,但若發生甲方未能明確主張確有重大之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其對甲方之危害或損失確已達非屬輕微之程度)而無故拒絕點交或拒絕協調或怠於進行司法,並經乙方定期間催告仍拒不配合點交,則乙方免除配合點交之義務。
甲方是我朋友 他有發現物的瑕疵 並不是無故拒絕點交
乙方是屋主
還有 我朋友今天跟仲介談保固期 仲介說因為是中古屋 所以僅保固半年? 這是合理的嗎?
是否可以用契約上的這一條與屋主溝通(等修繕完在交屋)呢?
感謝版上的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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