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蠅evo315tw wrote:
謝謝大大一些資訊!我...(恕刪)
上次和您相同,不太懂作一些功課就去標,不小心就標中,還好對方也是怕事人可以全身而退,第二次恐就不敢自己來,不過既然標到了就走一步算一步,反正點交屋,一直去申請點交,法院會點給您.上次我自己走完行程.
繳完尾款,法院會寄權利移轉證明給您(7--10天),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便作2件事.
1.到法院申請第一次點交, 到法院買狀紙郵票,法院有範例,不難.法院會發文給對方及您,請對方限期交屋.拿到文便可與對方談談,記得不管談判狀況如何,時間到沒取得房子就到法院申請下一次點交,法院行程是從您申請點交開始,一個行程約2個月.點交正常3次,第一次公文限期交屋,第二次履勘,書記官法官會來,通常協調交屋,第三次才是強制點交,但書記官行程很多有時不好解決下次再來又是二個月.不過一般人還是怕法院,很多到時就自動解決.
2.過戶--a.到稅捐處(無工程受益稅,到公所辨契稅時才知要先到稅捐處...),b.公所辨契稅,c.地政事務所過戶d.水電更名...過戶我自己來,到服務臺問就會了.
您買同鄉房子,一定有認識對方的人,請他們去談談,付點錢能完美早點取得房子便是好事,應付多少錢看您總價,50K--150K應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