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Yin wrote:
我家賣了5個月,一直賣不掉....
旁邊五分埔,走路松山火車站不用10分鐘,小學就在旁邊,捷運1分鐘就到,都賣得比別人少2、3百萬了還賣不掉,一堆人看漲,真的不知哪來的心態....
叫仲介找三黃一劉來看房子吧
市場上應該還有投資客
如果你家真的比別人少賣兩三百萬的話
還是說你只是自以為便宜
不然仲介或投資客自己找個名下沒房子的人頭買下來
馬上賺兩三百萬,可以休息兩三年,為什麼沒人買??

得分後衛 wrote: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之前就有發生過屋主同意仲介帶客戶看房子
然後告仲介違反第21條,然後要求三萬六和解
不是只有買賣方會被告
仲介也是會被告的
PenYin wrote:
原來是這樣,也就是說,要刊登廣告,必須要簽訂 一般約 or 專任約 才能刊登!
那這樣就奇怪了,之前簽專任約的時候,有其他房仲,對看房的人說我們這間他也有賣...
那時候我家樓上也在賣,正在帶看,這句話傳到我家來... 這算廣告嗎...
我家前三個月確實因為不太了解賣房資訊,結果簽了專任約,三個月後因沒賣掉,所以跟幾間簽了一般約,結果陸陸續續一直來了房仲...
每個都是帶個人來看,然後說要簽約,所以有此疑問。
PS.我家樓上賣將近2K500萬,對面賣2K400萬,我家只要2K200萬就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