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房仲為何一定要先簽約?


PenYin wrote:
我家賣了5個月,一直賣不掉....
旁邊五分埔,走路松山火車站不用10分鐘,小學就在旁邊,捷運1分鐘就到,都賣得比別人少2、3百萬了還賣不掉,一堆人看漲,真的不知哪來的心態....


叫仲介找三黃一劉來看房子吧
市場上應該還有投資客
如果你家真的比別人少賣兩三百萬的話
還是說你只是自以為便宜

不然仲介或投資客自己找個名下沒房子的人頭買下來
馬上賺兩三百萬,可以休息兩三年,為什麼沒人買??
一定要簽約,保障雙方

但不一定要簽專任!

簽一般約的話,才可以同時委託多家業者銷售

簽專任就不行了

原來是這樣,也就是說,要刊登廣告,必須要簽訂 一般約 or 專任約 才能刊登!

那這樣就奇怪了,之前簽專任約的時候,有其他房仲,對看房的人說我們這間他也有賣...
那時候我家樓上也在賣,正在帶看,這句話傳到我家來... 這算廣告嗎...

我家前三個月確實因為不太了解賣房資訊,結果簽了專任約,三個月後因沒賣掉,所以跟幾間簽了一般約,結果陸陸續續一直來了房仲...
每個都是帶個人來看,然後說要簽約,所以有此疑問。

PS.我家樓上賣將近2K500萬,對面賣2K400萬,我家只要2K200萬就賣....


得分後衛 wrote: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1 條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29 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之前就有發生過屋主同意仲介帶客戶看房子
然後告仲介違反第21條,然後要求三萬六和解
不是只有買賣方會被告
仲介也是會被告的

PenYin wrote:
原來是這樣,也就是說,要刊登廣告,必須要簽訂 一般約 or 專任約 才能刊登!

那這樣就奇怪了,之前簽專任約的時候,有其他房仲,對看房的人說我們這間他也有賣...
那時候我家樓上也在賣,正在帶看,這句話傳到我家來... 這算廣告嗎...

我家前三個月確實因為不太了解賣房資訊,結果簽了專任約,三個月後因沒賣掉,所以跟幾間簽了一般約,結果陸陸續續一直來了房仲...
每個都是帶個人來看,然後說要簽約,所以有此疑問。

PS.我家樓上賣將近2K500萬,對面賣2K400萬,我家只要2K200萬就賣....


當然不算,那只是打嘴砲
除非有DM或網路廣告才算

那就奇怪了,現賺兩三百萬的房子都沒人買??
坪數一樣嗎??還是說屋況有差??
不然應該不會這樣才對啊
不然你可以自己PO上591 跟樂屋網 自己賣阿 找一個公認的代書
又可省下被仲介賺的4% 也不用跟不肖仲介 玩遊戲

老實說 我接觸過的仲介還真沒一個老實的 再者新聞常常報導不肖仲介亂賣屋 或是盜賣(屋主並沒與仲介簽約 仲介竟然自行盜圖 販賣)

如果你還住在那邊 可以考慮自己PO網 自己帶看

得分後衛 wrote:
當然不算,那只是打嘴...(恕刪)

確實,我家屋齡28歲,附近同期大樓坪數都差不多...
我家也沒裝潢,但格局真的很好!!! 3房2廳2衛1廚1陽台
落地窗想打多大就打多大說....
大家都想省仲介費,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 代書要找誰的代書, 是要用買方信任的代書, 還是要用賣方信任的代書, 代書作業的流程中有一個時間點就是, 買方先付一些錢之後, 房子要先過戶給買方, 買方才能辦貸款, 貸款下來才能去清償賣方原來剩下的貸款, 如果你是屋主, 你還沒有拿到所有買賣的錢,房子就要先過到買方的名下, 你會安心嗎? 如果你是買方, 已經付了簽約用印款,但是對方找的代書沒把房子過到你的名下,或是賣方的銀行貸款的設定沒幫你去地政事務所塗銷,結果房子是過到你名下了,但是對方拿了你所有的錢, 而把債務留給你, 前幾天不是才有類似的新聞嗎? 房子跟建設公司買了好多年後,房子要被銀行拍賣,就是當初過戶時沒把銀行的債權塗銷, 結果房子是買了, 名字也是你的, 但是前手的債務還是偷偷的掛在你身上,只要對方按時繳貸款, 你永遠也不會知道. 我們一般人只知道看房屋與土地所有權狀, 但是會忘了看他項權利, 雖然大部分的代書都是正正當當的為顧客服務,但只要你遇到一次,你就天天睡不著覺, 不可不慎!! 所以後來才有履約保證這個制度. 大家錢都先放在履約保證的戶頭裡, 誰都不能先拿走, 等流程完備之後才能動戶頭的錢, 但是身為一般人的我們, 你會記得去查他項權利嗎? 看看你買到的房子, 賣方的銀行設定是不是已經塗銷掉了? 我想沒吃過虧的人應該不會注意到. 那履約保證又幫你保證甚麼呢?

所以我買房子都找小黃或小綠的直營店(不是加盟),有問題跑得了和上跑不了廟, 至於坊間一大堆仲介大多是加盟店, 有問題是加盟店的問題, 總公司不一定會幫你,加盟店的仲介很多都是靠行而已, 仲介費跟店東對分, , 所以仲介費有很大的彈性, 但是一旦有問題閃人之後,能不能靠法律還給你公平正義, 那就只能靠時間與你的運氣了....
專約就不用多討論了....

但一般約的意義在何處.依照一樓的板大所說.會出現一堆人搶約的只有2種原因

1.早已經被房仲設定成可投資物件.投資客傳勒蛋了

2.交代制度衍生的現象.有許多店頭要求業務當月必須要有委託.不上總表的投資客也可接受.所以大部份的房仲都會跑去跟投資客交陪.但也有幾許業務會拿這種件當交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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