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螢光筆 wrote:我是覺得至少2個月押...(恕刪) 民法規定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 誰管他 也有要求過5年租金一次開立60張支票 連帶保證人就有義務負擔賠償 隨便找還不接受 幾百幾千萬的房產一不小心欲哭無淚....
樓上很多房東的意見都不錯,雖然都能直接了解租客的經濟狀況,但是表達若是不夠有技巧的話,很容易傷到對方的尊嚴,押金超過兩個月好像違反了一般租屋的慣例,看起來好像出示識別證跟在職證明是比較婉轉又可達到目的的方式,我是認為如果可以透過調降租金為誘因,篩選到經濟狀況中等以上的租客是很值得的事,但是又有個問題,台灣中小企業很多,如果不是在上市上櫃等大公司上班,很多某某有限公司或企業社等等的職稱也很判斷真正的經濟狀況,薪轉存摺近三個月影本應該更有效度跟信度吧,只是若在招租公告要求附這個又怪怪的,別人可能以為你另有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