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balex wrote:
常常都在為了要幾%幾%在爭執,講白一點 所有的服務費根本就是買方出
屋主是拿錢回去的人,跟本就沒出到錢

完全錯誤的觀念
錢本來就是屋主用房子換來的
又不是無原無故就收到錢
哪來沒出到錢的道理
假設用房子可換到2400萬
結果因為20萬服務費只收到2380萬
這少收的20萬不就是屋主出的錢

不然這樣好了
屋主給房仲半坪地當服務費
買方照樣付足2400萬買房子
這金額包含買下房仲的那半坪
每個人付自己的那部份有沒有比較公平

millionbonus wrote:
完全錯誤的觀念錢本來...(恕刪)


他只是以為所有屋主的房子都是繼承來的,不懂房地產卻有很多房子。
很多房仲最喜歡跟這種屋主簽專任約,但心理也是最看不起,當然要狠狠痛宰一頓。

tsai00 wrote:
各位大大你們好......(恕刪)


條款中有提到,達到某價格後允諾成交,以及變更原始委託銷售契約金額,這應該是一般仲介所稱的附表,或者稱為原委託銷售契約的增補契約。

這類條款目的無他,一是為降低賣方開價縮短買賣雙方議價時間,二是為了防止買方出價達賣方底價後賣方反悔不賣或價格反彈。

有趣的是其中有些條款明明是仲介應該向賣方提出的保證,如不賺差價.....否則願負法律責任等,卻由賣方替仲介簽署,看起來真有點莫名其妙哪。
一中各表啦 各有各的觀點

假設屋主要實拿兩千 要收到四% 就要賣到2084 多出來的84 是不是買方出 還要多付2% 屋主一樣達到他要的目的 並沒有損失
跟她是不是繼承取得有啥關係 繼承之前也是他們用錢買來的呀

millionbonus wrote:
完全錯誤的觀念錢本來...(恕刪)
各位 這房子我只是想問我已經簽給仲介一般約 可是他卻加了這一張
我找的那個桃園業務實在很LOW一天到晚東拐西騙 非常不老實...所以我也自己賣只是想確定自己賣 不會因為這張合約觸犯法律...不然我哪打得贏台灣房屋後仰的法務
numbalex wrote:
一中各表啦 各有各的...(恕刪)
tsai00 wrote:
各位 這房子我只是想...(恕刪)


是了,剛看清楚了,這是價格修正同意書,你簽了這張已經中計了...
現在的房仲公司怎都把合約名稱改了??

numbalex wrote:
假設屋主要實拿兩千 要收到四% 就要賣到2084 多出來的84 是不是買方出 還要多付2% 屋主一樣達到他要的目的 並沒有損失
跟她是不是繼承取得有啥關係 繼承之前也是他們用錢買來的呀

錯誤觀念
實拿2000萬是至少要拿到2000萬可多不可少
最終房子賣到2084萬就是屋主用房子換得2084萬
不管你之前設定實拿多少都不算數
合約上的成交價2084萬就是法律上認定的價格
往後法律上的相關事務就是以2084萬計(稅務、實價登錄...等等)
這2084萬本來就是屬於屋主的
至於屋主要付多少錢給仲介與買方無關
就算屋主沒付仲介費也可以

而買方還要再付多少服務費也不關屋主的事
屋主已經依照買賣合約把房子交出去了
這張照片如前面所提,是個附約。
只要你確定主約是一般約,附約這份並未約定屋主不能私自銷售。

至於主約是不是一般約,要去確定合約裡面有沒有提到屋主自行成交的罰則。

一般這類附約,仲介主要會拿來:
1.延長委託日期。
(在主約委託期限內沒賣掉的話,會以附約修改時間。這份沒看到,各家仲介副約略有不同。)

2.更改廣告價格。
(照片中第三條。仲介公會有規定,任何廣告上刊登的價格,一定要載明在合約上,否則公會會向仲介業者開罰。故不論屋主想提高或是下修,只要價格跟主約不一樣,就須以附約明定)

3.確認屋主底價。
(照片中第二條,如果有買方出價達此價格以上,屋主須同意出售。)

賣屋是大事,仲介與屋主都希望白紙黑字寫清楚。
而以上三點在銷售期間經常會有所變動,為避免每次更動就須修改主約,故有此附約方便修正。

S仲介 wrote:
這張照片如前面所提,...(恕刪)


可是有些房仲會說,屋主也有口頭說要賣多少之類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耶。

陳小春2525 wrote:
可是有些房仲會說,屋主也有口頭說要賣多少之類的,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耶。

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的都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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