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OLLA~ wrote:
簽1個月~2個月~過了大不了換人賣~想太多了!
錯囉
約期過後3個月內還是有影響(去把條約拿出來看清楚吧)
而且不是時間長短的問題
而是你為什麼要去簽一個處罰自己的條款
合約A:
1. 仲介幫屋主賣掉房子,屋主1%服務費
合約B:
1. 仲介幫屋主賣掉房子,屋主付1%服務費
2. 如果是仲介以外的人賣掉房子算屋主違約,一樣付1%服務費
3. 仲介可以自行決定收取訂金,屋主不賣算違約,一樣付1%服務費
AB兩個合約對屋主來講效果一樣就是賣掉房子
但是合約B白白增加對屋主的處罰,反之仲介從合約得到利益後確沒有相應的責任
為什麼不加簽一條「仲介沒有在時限內以屋主的出價賣出就賠屋主1%出價」
專任約完全就是一個不公平條約
單純只是白白增加對屋主的處罰,仲介卻完全沒有相應的責任
仲介簽完約後直接擺爛也沒關系(你急著要賣就賤價賣房啊,反正你自己賣或找別人賣就違約賠錢)
仲介甚至可以不過問屋主直接收取訂金,房子整個掌控在仲介手中
就算只簽一天的專任約也沒有任何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