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Ws wrote:請教一下優惠貸款的部份 與 樓主名下貸款差異甚多嗎?優惠與風險可評估後再確定是否用母親為登記名義人。(若有個萬一變成遺產時,又要釐清產權)當然選擇契約公證(借名登記)後,去設定物權(預告登記),爾後繳款收據或匯款紀錄(轉帳)保留起來,風險可以降到非常低的!再不然就是…«信託» (後略)。參考看看 不吝指教 謝謝..(恕刪) 閣下真是非常專業....
橋歸橋,路歸路,法律講(登記人)主義因為考量...改變登記人,自己承擔風險房屋所有權狀---地政局房屋登記誰,誰就是屋主所有權人房屋買賣她作主,房貸借款人無權參與有'買賣過戶'贈與過戶'房屋抵押設定地政局沒有協議過戶這個東西房貸借款合約書---銀行借款人登記誰,誰就負責借錢還債直到清完債務取得房貸清償證明書不還債就將抵押屋法拍償清借款銀行關心借款人準時還錢,有房屋抵押銀行不管你是否屋主也不管協議過戶房貸借款人非屋主的案例太多了長輩購屋掛子女名下,子女購屋掛長輩名下...這些在官方解讀是贈與投資客購屋掛人頭戶,包養購屋掛小三名下詐騙集團玩屋主甲借款人是乙的金錢遊戲....這些就看你有多少本事保障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