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5 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房貸利息也不是全都能提報列舉, 還要房貸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才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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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168 wrote:
請問大家我去年貸款買了間房子目前是給爸媽住,爸媽的戶籍也遷過去辦了自住,但是因為種種原因目前不是由我來扶養我爸媽,造成我的貸款利息無法抵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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