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


jeel54321 wrote:
「寄宿單位」跟「寄宿舍」,不等於「學校宿舍」。沒任何法規規定,集合住宅不能當「學校宿舍」。

樓主才不識字!


住宅區也沒有規定不能蓋豬舍,那是不是也可以蓋?
法律上,正面表列,有列到的才可以;沒有列到的,就是違法。
反之,負面表列,沒有列到的都可以;列到的,就是違法。
商業區和工業區就是負面表列。底下隨便舉個例子


第二十一條 在第一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歌廳、夜總會、俱樂部、電動玩具店
、舞場。
(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三)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四)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五)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六)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七)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八)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九)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業。
(十)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十一)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十二)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十三)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十四)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十五)第五十五組:公害較嚴重之工業。
(十六)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第三十五條  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四)第五組:教育設施。
(五)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不包括附設之托兒、托老、身心障礙設
施)。
(六)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七)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
上)。
(九)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一)傳統零售市場、(二)超級市場(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十)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十一)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及酒店)。
(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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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car wrote:
住宅區也沒有規定不能蓋豬舍,那是不是也可以蓋?...(恕刪)


只要合乎住宅規範就可以,你不知道有人養豬當寵物?

我家養了四條狗,六隻烏龜,比人還多三倍!法規有因為是住宅區就不准養寵物?

我大樓的中庭,還設了個水池,養了幾十條錦鯉,不行嗎?


jeel54321 wrote:
只要合乎住宅規範就...(恕刪)


真是奇葩, 哈哈.


jeel54321 wrote:
只要合乎住宅規範就...(恕刪)


只要合乎住宅規範,住宅區也可以蓋農舍?

底下的飼主會感謝你的,更何況他的是在農業區 !


記者廖雪茹/新埔報導〕新竹縣新埔鎮成功街有人長期設置豬舍,飼養三十多頭豬,豬隻排泄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水溝,惡臭難聞,附近住戶質疑為何人口稠密的地方可以養豬?
環局允加強稽查 農業處將輔導
新竹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水污染防治法僅規定豬隻飼養兩百頭以上,須設污水處理設施,不過即日起,將不定期主動稽查,檢測採樣,依法取締。
縣府農業處表示,被投訴的豬舍位在都市農業區,因畜禽二十頭以上,須先取得農畜設施許可,再依畜牧法申請畜牧場登記證,已函請新埔鎮公所輔導合法化。
農業處表示,台東等部份縣市訂定自治條例,針對人口稠密的住宅區,限制一千公尺以內禁止畜禽飼養,新竹縣並無相關規定。
附近住戶們抱怨,飼主原本只養十多頭豬,近年規模倍增到三十幾頭,惡臭飄散到成功街、民生街和中正路,下大雨時糞水溢出,夏季高溫悶熱,惡臭瀰漫,住戶們吃不下飯,甚至覺得不舒服想吐,去年起向環保局檢舉,但稽查人員到場時味道已淡去,穢物也已沖往下游。
里、鄰長出面規勸,請飼主清掃豬舍環境,但未見改善,飼主曾多次向鄰居和稽查人員表示「考慮不養了」,但仍在畜養。

purcar wrote:
隻排泄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水溝,惡臭難聞,附近住戶質疑為何人口稠密的地方可以養豬?...(恕刪)


住宅當然不能散發惡臭,也不能有豬叫聲影響鄰居,排泄物也不能未經處理,就排入下水道。

不過有人要用每坪百萬的住宅養豬,你管的著?

jeel54321 wrote:
住宅當然不能散發惡臭,也不能有豬叫聲影響鄰居,排泄物也不能未經處理,就排入下水道。

不過有人要用每坪百萬的住宅養豬,你管的著?


只要被認定不是寵物,而是經濟動物的宿舍,不是在農業區,當然管得著。
你要不要試試?

我還蠻期待有個奇葩秀下限,在客廳養個十頭肉豬來坳這是寵物的新聞。

purcar wrote:
只要合乎住宅規範,...(恕刪)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15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
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
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
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十)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
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
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十一)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
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
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十二)塑膠類之製造者。
(十三)成人用品零售業。
四、汽車拖吊場、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申請
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
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
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五、加油(氣)站或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
六、探礦、採礦。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
所。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資源回收站者,不在此限

八、殯葬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壽具店。但申請
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
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九、毒性化學物質或爆竹煙火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
售業經縣(市)政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安全隔離者,不在此限。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遊戲場
、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
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縣(市)政府
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
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交易服
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二、飲酒店、夜店。
十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
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十四、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十五、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
公司。
十六、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造者。
十七、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造者。
十八、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氨基酸、檸檬酸或水產品加工製造者。
十九、肥料製造者。
二十、紡織染整工業。
二十一、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二十二、金屬表面處理業。
二十三、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
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
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之限制規定,與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第九款但書及第十款但書規定
許可作為室內釣蝦(魚)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作為工廠(銀樓
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
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
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
層;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飲食店及美容美髮服務業者,限於使用
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
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
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第 17 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八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附屬設備
)超過十五匹馬力、電熱超過六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
業動力)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但報業
印刷及冷藏業,不在此限。
三、經營下列事業:
(一)製造爆竹或煙火類物品者。
(二)使用乙炔,其熔接裝置容量三十公升以上及壓縮氣或電力從事焊切
金屬工作者。
(三)賽璐珞或其易燃性塑膠類之加熱、加工或使用鋸機加工者。
(四)印刷油墨或繪圖用顏料製造者。
(五)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之噴漆作業者。
(六)使用氣體亞硫酸漂白物者。
(七)骨炭或其他動物質炭之製造者。
(八)毛羽類之洗滌洗染或漂白者。
(九)碎布、紙屑、棉屑、絲屑、毛屑及其他同類物品之消毒、揀選、洗
滌或漂白者。
(十)使用動力合計超過零點七五瓩、從事彈棉、翻棉、起毛或製氈者。
(十一)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二)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
(十三)使用動力研磨機三臺以上乾磨金屬,其動力超過二點二五瓩者。
(十四)使用動力碾碎礦物、岩石、土砂、硫磺、金屬玻璃、磚瓦、陶瓷
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五)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十六)使用熔爐鎔鑄之金屬加工者。但印刷所之鉛字鑄造,不在此限。
(十七)磚瓦、陶瓷器、人造磨石、坩鍋、搪瓷器之製造或使用動力之水
泥加工,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八)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十九)使用機器錘之鍛冶者。
四、公墓、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動物屍體焚化場。
五、廢棄物貯存、處理、轉運場;屠宰場。但廢棄物貯存場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分裝、儲存。但加油(氣)
站附設之地下油(氣)槽,不在此限。
七、馬廄、牛、羊、豬及家禽等畜禽舍。
八、乳品工廠、堆肥舍。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賽車場。
十一、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釀(製)酒製造者。
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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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跟他要說的狀況不盡相同,
你是指畜舍,他是指"寵物"。
purcar wrote:
只要被認定不是寵物...(恕刪)


養在住宅區的動物不是寵物,還會是什麼?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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