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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may wrote:
其實妳說的這種東西就是地上權產品啊XD
年限內一次買斷,期間內地上物完全任妳自由使用喔
如果租房可以租到老死,何必買地上權產品,還要給銀行賺二、三十年的利息。
sherrymay wrote:
不過如果妳是指不打長期合約
卻希望屋主無條件為妳保留優先使用權(等於假扣押概念)那是天方夜譚~那是屋主的財產,走完契約他當然有權利決定「他的財產」去留啊,他如果契約內毀約就是他的問題他該賠錢,契約後怎樣是他的自由。
妳無權置喙。
講難聽一點就是妳憑什麼
不過如果按部就班打長期契約,那誰違約就誰賠錢給對方,天經地義。
就是因為屋主有權利決定「他的財產」去留,要你搬走就搬走,租房沒有安定感,許多女方家長才會要求先買房才可以娶我女兒,否則免談。
住是基本人權,不應該隨便被剝奪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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