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老羊 wrote:可以請問合理的依據什麼法條?謝謝(恕刪) 你有發現你和3樓的引文..最大的不同在那嗎??你的不是什麼約定不約定的東西而是有權狀的產權物如果硬要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加油...............
如果露臺是你專屬使用,別人都無法自由進入使用,就算只能種花你也得依權狀付管理費若社區所有人都能自由使用,那你就可依樓上大大所述"顯失公平"理由提起訴訟話說...為什麼頂樓只有你能去? 其他住戶想上去曬棉被需要你同意? 你有頂樓產權?露臺管理費是否為頂樓供你專屬使用的對價關係? 查查前屋主跟管委會有無做啥特殊協議吧
老老羊 wrote:我買了一間民國86...(恕刪) 如果產權是妳的,我記得是可以蓋雨遮喔~!但也有相關規定。只有產權住戶共同持有才會有問題。回到你原始問題,既然是買二手屋,買屋前就應該知道產權範圍,否則怎麼談價格的?光這點到時候上法院就站不住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