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nie20038 wrote:
那是舉報
建管很消極
竟然撕破臉了
直接告上法院就不同了
違建判拆就是得拆
違建的管理單位是建管課,法院不會管,也不會管違建拆不拆。
法院會管的的是,建物侵害別人的權益才能經由民事訴訟解決。
像樓主案子,若鄰居沒有約定專用那麼使用權利是共有人,封起來自用,就能以侵害其它共有人權益打民事。
這也是我意思,要經由共同使用權受侵害這管道去打才是正解。法院判拆,也是因為該採光罩侵害甚它共有人使用權而拆不是因為違建而拆。
通常程序是雙方先溝通,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才訴訟。
(法官很忙,沒經調解直接訴訟通常會先被罵一頓,再回到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