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HUN wrote:在辦理 繼承 時 一...(恕刪) 您好,有確認過張李OO那部分沒有繼承人(戶籍資料顯示繼承人都比她早過世且無後代)那如大大所說,地方法院後來的公文有說要我們再提出遺產管理人部分,我是不是給他回函說我們想用國有財產署當管理人呢?
84865426 wrote:如果日後有想賣的念頭...(恕刪) 您好 有查閱過目前還未被列管所以地政有叫我們趕快辦理繼承,但是就差在曾祖父二老婆沒有和我祖母辦理養子女關係,她(2老婆)又無合法繼承人,所以才導致我們繼承困難
kingofvet wrote:您好,有確認過張李OO...(恕刪) 我想 你直接去找專業人士 地政士 或律師去協助處理 會 比較 快看你貼文說 弄了快2年 如果一開始 找地政士或 律師協助 算算時間 遺產管理人也下來 繼承登記 也許 早就辦好了 。
kingofvet wrote:您好 有查閱過,但是都比張李OO早過世(所以無繼承權) 請重新思考一下民法規定早過世不代表沒有繼承權,而是其親屬順位承接其權利簡單說,就叫"血緣權利"建議你可以拿這個法院公文去查新的曾祖母的戶籍資料個人,其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姐妹之下一代你的身份為權利之利害關係人不然就是只能花錢請專業人士處理
jwl0702 wrote:請教”血緣權力”的意思是??不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才能代位繼承嗎?(恕刪) 不是! 不是! 不是!俗話說:父債子還,(現在法律為限定繼承)就用這個概念, 父債(權利與義務)由子承接(子女共同繼承)難不成 有利大家搶? 有債大家閃?建議請自行參考《民法》 1138-1141條 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