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666 wrote:如果是自辦都更,每位(恕刪) 其實自辦都更不會有權變計畫,因為你們是100%自己出資找建商來蓋,不會有建商與地主分配的問題,所以不會產生權變計畫,一切都依照你們當時跟建商談的合建契約內容為主。建商的契約方便PO上來給大家看看嗎? 因為你們是自辦都更,建商不用先出錢,都是由你們地主住戶貸款去付工程款,所以多出的容積和房屋你們是怎麼分配? 委託建商拿去賣? 還是地主去平均分配這些戶數然後拿錢出來付工程款?如果是後者,那你們要墊錢是合理的,在新分配到的房屋沒有換成現金之前,是要先去貸款去付建商工程款,除非你們走協議合建,那就是建商先出資,然後原住戶用比例去分配後,多餘的建商拿走去賣換工程款。
taiwan_horizon wrote:家裡的房子要進行都更(恕刪)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率,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恕略)」換句話說,「更前權利價值」高低與實施者無關,除非他也是地主之一「更後可分配價值3307」-「更後應負擔977 」=「更後應分配價值2330」(二)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恕略)」因為「實際分配價值2570 」多於「更後應分配價值2330」故:[「分配單元價值2340」+「分配車位價值230」=「實際分配價值2570 」]-[「更後應分配價值2330」]=「預計繳納差額價金240」結論:240
dajenwang wrote:如果977是直接扣掉就不應該自己再出錢,不然不就一件事剝兩層皮.除非合約有約定不然自己出977那更後可分配價值應該回到3307~ 建商沒參與分配下都更戶不出...錢從那來??你要去那生錢出來建房子用??你真當建商作善事的...免錢就幫都更戶建到好嗎......建好後的分配是建好後的事旦在都更前的支出來都更前的支出自辦就是地主自己去借錢來建建完把多的坪數賣掉在去還建築成本沒有什麼兩層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