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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KI wrote:
為什麼打到一般民眾?...(恕刪)
第一:限制換約轉售。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經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均可按戶棟處罰50至300萬元。
第二:管制私法人購屋。
1月10日三讀過版本,是新增私法人購屋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應檢具使用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限制私法人取得房屋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簡單說一般人不得轉售房屋 但建商隨時
簡單說只限制一般人轉售預售或新房屋 以及購屋五年內不得轉移
但建商持有的房屋隨時可賣而且只需繳交營所稅(最大項)一般人是稅率更高的房地合一稅
第三:重罰炒作行為。
明確規範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或是以其他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秩序的操縱行為進行炒作,都可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至500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這種炒作的定義由官員解釋 很可能造成只罰普通老百姓的銷售行為 卻對建商代銷的銷售手法放縱的灰色地帶
以上得知 這種平均地權根本只針對一般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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