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討論的內容好像有點離題了 就樓主提的問題來說廣告若與事實不符屬於不實廣告,可向公平會檢舉,一般若成立的話會要求建商改正或處以罰款但以樓主提出的不實廣告部份要想解約可能性不高,依民法規定除非有重大瑕疵才能解除契約,不然除了要求建商改正,就是減價驗收。重大瑕庛一般是指海砂屋、幅射屋或重大結構上的問題導致買方會受嚴重損失的。試想,即使建商遲延交屋依契約也只另計遲延利息而已也無解約規定,改變營造商就要解約有很大難度。不好意思,法條就懶得去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