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lasoriginal wrote:
我們只是要求政府跟民間的不動產媒體不要只公布虛坪單價跟總虛坪

所以你相信媒體,而不相信買屋合約和權狀?
你買屋是聽媒體的,還是看權狀和合約?
你要去聽媒體的,那只能說

dallasoriginal wrote:
嚴格來說 權狀只會登記面積 百分比是沒有出現的
那是銷售的話術~~~~

是喔?

看來我拿到的權狀是假的囉?
White bear wrote:
是喔?看來我拿到的...(恕刪)



喔你搞錯了

權狀上的是建案共有部分你所佔的權力範圍

我說的是公設佔購屋總虛坪的百分比

這個才是購買時在討論的東西

這邊大家都在說的30%左右這個東西~~~~

你那個有30%???


dallasoriginal wrote:
喔你搞錯了權狀上的是...(恕刪)

你回的是我的文,我文中明明寫"公設總共幾坪而你持分了多少比例",你那隻眼睛看見我寫權狀中有公設比? 想知道公設比去按電算機就有了。
反正你只管總價跟"實坪",你幹嘛在乎公設比?

shadowjon wrote:
所以你相信媒體,而...(恕刪)


當然是以合約為準 但民眾一開始先接觸到的資訊不是合約跟權狀阿

合約中主建物面積業代填下去(蓋下企)之前

他是不會主動告知的 這就是購屋者資訊沒被詳細告知的劣勢

我回過2次了 鬼打牆到此就好~~~~

dallasoriginal wrote:
當然是以合約為準 但...(恕刪)

契約審閱期報你知
◎何謂契約審閱期:企業經營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間,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消費者可主張該契約無效
◎法規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適用範圍: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署之定型化契約
◎不動產契約審閱期規定期間:
˙成屋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至少5天
˙租售及購屋要約委託書:至少3天

如果買屋這種大事,你都不看合約就買下去
業代不主動告知,你都不曉得要買的房屋是多大,你也敢簽約
那我也只能說...
你一邊說權狀很清楚,但問你主建物包含甚麼? 你就避重就輕,換說自己去查,莫非你也知道連主建物登記都有玄機嗎?

你比素還真大大還糟許多,至少他有說出一些所以然出來。

一般消費者沒這麼專業,所以越簡單化像是室內可居住面積多少,消費者就不用再那被一堆複雜法規搞得團團轉,或是用複雜加減乘除跟估價(像是車庫估多少錢等等)算來算去,反正建商很懂法令自己去算出成本灌在實坪上(室內可居住面積),跟國際接軌,消費者也比較好比較。

以前那個自稱大有為政府搞出這種複雜產權制,就是圖利一些懂法令的鑽漏洞的,跟以前常常出現公共工程綁標一樣,搞出個國際獨步特殊標,讓有關係的去承包,再來問題一堆浪費公帑。素還真大大講到一個我之前說的重點,以前那個課本吹噓的大有為英明政府,當年這麼獨裁有權力只會管制思想,連外文書都肯花功夫找出當權者不想要看的部分劃掉或剪掉,反而對人民有利的卻是盡留些爛攤子下來,讓後人想要改革阻力非常大,現在只是改革跟國際接軌且有利消費者的實坪制,素還真大大就說【看這不革命才有鬼】

這跟當年阿扁在台北市推戴安全帽一樣,我還記得當年有意識形態很重的新聞記者,在路上非常煽動性問騎士說你覺得戴安全帽會不會很不方便? 市政府這措施是不是很擾民? 但當年不改革現在會因車禍死更多人。國家需要進步也保障消費者權利,像有一個網友就貼文說他被灌虛坪,除了那些懂建築法令的少數人,其他人遲早會中招。

White bear wrote:
賣給你的東西內容通通都有標示清楚,主建物.(恕刪)

這有官方定義, 自己去查.


素還真真真 wrote:
你說要改成實坪制?那以往一大堆已經買屋的民眾你要叫他把虛坪全吞下嗎?
換成你已經買屋了,你買的是虛坪制,買完之後改實坪制!
當你以後要賣屋換屋時,虛坪全憑空消失!你願意嗎?我看這不革命才有鬼。
你真的政治狂、什麼都要扯政府、有毛病嗎?



科瑞岱爾 wrote:
你一邊說權狀很清楚,...(恕刪)
其實連主建物登記都很有玄機,法院也有些判例,有的是一般消費者意料外居然也算主建物,倒霉的多數是對建築法規門外漢的消費者。
所以最好寫清楚像客廳、房間、廚房、廁所等等,只寫個主建物是不ok.
dallasoriginal wrote:
合約中主建物面積業代填下去(蓋下企...(恕刪)

科瑞岱爾 wrote:
以前獨裁有絕對權力只...(恕刪)


言之有物 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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