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房屋長庚直營店交易過程房屋買賣交易糾紛


chiachin666666 wrote:
各位版友 小妹今天...(恕刪)


樓太高,只大略的看!
整理如下:

1. 代書在流程上有重大瑕疵??
2. 仲介應連帶負責?
3. 交易已完成?
4. 仲介賠罪?
5. 已讓大家了解該店之品質,並成功影響其信譽?


如果以上都確定,那請問樓主

1. 你要告啥??
2. 是否是想利用此程序瑕疵要啥好處??

可否明說??

不然大家搞不懂你的意圖?? 取暖? 媒體要脅? ....??

為誰辛苦,為誰忙~~
如果上法院以下是純屬個人淺見

1.買賣契約只能解除,不能終止,要繼續性契約才能終止。

2.解除是形成權,除非契約有明文規定,或者就須視民法規定。
(1)第 254 條 (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256+226
第 256 條 (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26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3)第 361 條 (解約催告)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3.代書是雙方代理人(不能辦買賣),不是繳代書費的代理人。
第 224 條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4.另外附幾個判決供卓參(法官是獨立審判,不受下列判決拘束)

(1)96年度訴字第1776號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 時,得解除契約。

(2)97年度訴字第2196號
買賣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又因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如果法院有結果,也請PO上來供鄉民增長見識。







dougles1974 wrote:
如果上法院以下是純屬...(恕刪)


你大概也放棄去瞭解整個來龍去脈事實是如何了吧

其實她只是來這發洩舒壓, 換言之, 認真就是
或許是因為他有颱風假可以放所以比較有時間上來發牢騷....
我光看這些文章就已經看到都累了~真佩服可以在上面不斷發文的

如果是屋主 趁雨還不算太大快去關窗關門吧
如果是仲介 那可更有得累了~快去幫屋主關門窗吧~~

貴族世家 wrote:
1房仲營業員及代書終於打來第一通主動連絡小妹的電話房仲說要請小妹吃飯及討論
並已經台灣房屋的南崁區經理一起見面
2當晚台灣房屋房仲營業員,長庚店店長,南崁區經理,特約代書等一起見面
3履保戶都給樓主賣方匯足了所有剩餘款, 賣方貸款280萬也都已清償完畢, 接下來就等著點交收錢, 不是嗎?
4最後請教各位 : 此時換成是您感覺如何,有感到對方要處理解決的誠意嗎?
所以個人覺得~仲介公司誠意請您吃飯說清楚(展現很大的誠意)且(如上第3點)(拿到結餘款項沒問題)~我想您應該請仲介儘速安排交屋~趕快結束這場是是非非~除非您有其它居心叵測的想法~因為看過整篇文章(真搞不清楚小妹要的是甚麼)


就是不知道她到底想要幹嘛, 是要錢, 還是要對方被抓去關還是怎樣, 很難懂, 所以對方也只好丟下一句話 : 要告就去告吧

給她幾天時間冷靜冷靜吧


道格吐司 wrote:
就是不知道她到底想要幹嘛, 是要錢, 還是要對方被抓去關還是怎樣, 很難懂, 所以對方也只好丟下一句話 : 要告就去告吧


最近華視的八點檔,主角的一句話:「要頭一顆,要命一條!!」。

遇到事情應該心平氣合才對,而不是「遇神殺神,見佛殺佛」。

板主在利益上並無受損,這應該是慶興的事情了,01板上一些苦主遇到的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寶貝我看完眼都花了
代書先辦理過戶都是很正常的

我覺得找大品牌的房屋仲介公司都是有保障的~像是台灣 信義 永慶
更何況是有做履約保證 就不用再擔心了


要別人尊重你以前 你也是要尊重別人的

看樓主的感覺也沒有太大的誠意想解決事情 只顧著堅持己見 不知道要的是什麼???

買主真的蠻可憐的~不知道買這間房子的屋主這麼.............



我突然覺得仲介和代書好可憐喔~~服務至上好像都很吃虧
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希望這件事能撥雲見日~雨過天晴
颱風快來了~快去做防颱準備~
希望它來的快.走的快,不留下任何傷害
上帝保佑~阿們
咖啡口味的紅豆 wrote:
我光看這些文章就已經看到都累了~真佩服可以在上面不斷發文的


沒有點善心與傻勁, 要瞭解一位慌張小姐到底講甚麼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加上還有仲介工讀生在外圍噴口水, 能看懂的是很困難的

簡單講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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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 : 交易價480萬
1. 8/4, 簽約用印 (簽約款40萬)
2. 8/26以前, 完稅(完稅款50萬)
3. 9/30以前, 過戶交屋(尾款390萬), 這一部份, 約內寫的亂七八糟前後矛盾, 不過雙方還是蓋章了
4. 賣方可於8/10先從履保領取價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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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過程 : ( 樓主賣方尚有房貸280萬 )

8/9, 40萬匯入履保
8/10, 賣方領10萬
8/11, 仲介領服務費約10萬(2%)
8/15, 稅款約2萬( 就當成是完稅日期吧 )
8/18, 此日之前, 買方完稅款50萬尚未匯入, 有否催告不得而知
8/24
1. 買方當日3點半之前, 匯入80萬至履保戶內
2. 傍晚(應該是3點半後), 心血來潮想說也快逼近約定的完稅日, 查了一下履保戶內容, 看到一筆80萬, 超過完稅款50萬, 自覺奇怪, 打電話詢問代書原因, 代書隱瞞已過戶之事實, 並推說替賣方早點代償貸款省點利息, 電話中, 樓主賣方依舊不知房子已被過戶並設定買方房貸銀行二順位, 不過代書此時說明 :

(a) 買方核貸之金額為150萬, 因賣方尚有280萬房貸, 故8/25買方將再匯入90萬, 以補齊130萬

(b) 依有限資料來源分析此 130萬 = ( 80萬-50萬完稅款 ) + 90 萬 + 履保內加提出10萬

(c) 如此可於8/25日, 完全清償賣方房貸的 280萬 = 150萬買方貸款 + 130萬履保內現款

3. 樓主賣方覺得約內尾款390萬應該在過戶之前, 扣除150萬貸款後, 其餘部位匯入至履保戶內, 也就是說履保總匯入款應是330萬 = 總交易款480萬 - 買方貸款150萬, 也就是說要買方在房子未過戶且也未驗屋點交之前, 全額付清

她說這樣子對她才有保障, 且她堅稱她在簽約時, 有口頭講清楚, 買方也一致認同, 她認知約內尾款條文是如她所講一般 ! 就開始要求取回印鑑證明, 不過代書依約拒絕並避之...(總之就是吵鬧)

4. 晚上, 她另調謄本發現事實, 追問代書, 代書終說已經過戶設定完成, 樓主賣方無法接受這個歷史過程 ( <-- 吐司評論 : 從此就緊抓並陷入這一點上頭, 事實上, 賣方樓主要求買方在未過戶未點交情況下將餘款全額匯入履保, 似有侵損買方之權利, 依業界慣例, 也非如此進行, 一般都會替買方保留點交完畢後的尾款以保障買方 )

8/25
1. 白天, 買方90萬匯入履保
2. 樓主賣方與仲介店長不歡而散, 無交集
3. 中午到mobile01上頭開題
4. 賣方與她的貸款銀行通電, 指示同意買方與代書可清償名下貸款, 但她不申請清償證明 ( <-- 依慣例, 清償作業, 官方說法都說約需3個工作天, 不過買方錢有沒有進來, 問一下銀行就可以知道的 , 不過樓主賣方她此處模糊, 故以慣例判斷已然償清 )

8/26
1. 上午, 賣方樓主她聯絡仲介, 但仲介藉故不理會之, 她表明要求終止合約並提告
2. 下午, 代書說已將最後剩餘款 120萬 = 總價480萬 - 已付款360萬(其中280萬已清償賣方貸款)
3. 晚上, 仲介區經理,店長,仲介,代書, 邀請賣方小姐吃晚餐, 並說明解釋, 最後以仲介大頭一句話 : 要告就去告吧, 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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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

P.S. 樓主8/25中午開題, 請以此時間點為主, 提供有用建議 !





amytsai wrote:
其實整個事件重點在於...(恕刪)



說的好,

所以我買/委賣房,

必修正合約 ---- 交屋時才付仲介費, etc.

並修正其它條文, 使之對買賣双方更安全公平.




另外, 履保(Chiao-fu)每一項支出, 都須買賣双方簽章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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