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戲,報案單在25頁】口袋沒多少錢,我也跳下去買(2nd)房了

反正現在發文都不經腦 笑笑看看就好
時間多花在客戶上 還有收入
目前他已收文道歉 原諒的人比較偉大 !
我是不好戰啦 ……
共勉
6161 wrote: 作為一個人, 可以不尊重自己到這樣的


我要解釋的重點是,
很少年輕人可有私人土地可來耕種
這件事
如果造成誤解用辭不當
我倒歉
flyhunk wrote:
我要解釋的重點是,
很少年輕人可有私人土地可來耕種


見識淺薄,
很多鄉下人家的年輕子弟,
有私人土地(農地)可以耕作,

卻幾乎沒有人要做,
全部跑到都市生活
務農的95%幾乎都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一堆農地荒蕪.

用都市看世界.
以為自己是代表現實中心,
很好笑.

有私人土地(農地)那些年輕人也依樣不屑去做.
不屑去做的事,
酸什麼?

你要是羨慕,
我找一塊地,
無償給你做,
條件只有
1.每周只能休一天,否則菜會枯死,
2.每天白天8-10小時耕作

有良心的,每天送我一把菜,市價10-15元即可.
flyhunk wrote:
我要解釋的重點是,很...(恕刪)


太晚了,"現在"我不想接受你的道歉
你先前的四次發言就已經很刻意酸人了
說我什麼標準的獨子或媽寶
我已經很不想理你了,你還變本加厲越講越過分
你愛講我給你一個機會來台中講個夠

你也不需要在多做解(硬)釋(凹)什麼了
你現在的解釋很明顯跟你發文時的意思完全不同
誰都看得出來

好自為之吧~~

PS.你不要以為砍文就沒事了,我已經備份所有你的留言
請為自己的所有言行負責,不要跟我說你未成年

很多人以為躲在電腦後面就可以隨意妄為,任意攻擊,遇到一個認真的,那就勇敢一點,把網路上的勇氣拿出來吧
剛剛有網友來信,給大家參考

1.你是凌晨1時去報案嗎??

2.如對方只有帳號名稱也是可以報案嗎??這樣警察就會受理,那如何找他談嗎??沒電話也沒地址阿??

只是很好奇,希望以後用不到




1.我中午才去報案的啦,早上起來才看到的
凌晨一點多那個時間是那個人留言的時間
所以警察記錄為發生時間

2.可以,偵查隊直接行文跟Mobile01要那個人的註冊資料
所在IP,一般涉及刑事案件業者都會提供
例如如果只有IP找到地址,也會問屋主這個時間是誰使用網路
只要在台灣就不用怕找不到,除非他所有上站位置都在海外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鼓掌!!!!
我想您真的是受夠了,也能夠理解你如此捍衛自己的名譽與權力!!!

鼓掌 X 1000000000
iPhone了嗎 wrote:
太晚了,"現在"我不...(恕刪)



對於這個事件 個人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1. 樓主已提告訴,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章 裡有兩個罪, 一個是公然侮辱 一個是毀謗, 構成要件如下: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2. 由構成要件觀察本件flyfunk網友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但是 不會成立毀謗, 因為毀謗必須虛構沒有發生的事物,造成他人名譽或信用受損

3. flyfunk網友於檢警偵訊或法庭上防禦時其實可以引用311條的第三款抗辯,主張他是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抗辯事由為
樓主將自己買房的經驗 po網與大家分享, 自然是接受大家對他po內容的討論, 當然評論會有正面 也會有負面,
只是剛好flyfunk網友是以負面方式評論 無公然侮辱之故意, 亦未有虛構事實汙衊樓主名譽, 故亦不構成毀謗

4. 個人覺得本件有構成公然侮辱可能, 但被判刑或起訴機率應該低於50%,

5. 以樓主的人事經歷 個人覺得可以撤告 無需提告 畢竟寬恕也是一種美德 原諒他人也是一種高度 可能flyfunk網友真的是無心的






我猜是樓主已經隱忍很多次,
也不想理他了,沒想到對方還是咄咄逼人,
直到要去報案了才來道歉,
道歉就表示他承認他之前做錯,
既然他知道他做的是錯的,為什麼還要做呢?
如果沒做錯又何必道歉?
(萬一樓主沒硬起來報案,對方會道歉?)

我還是覺得版主不用花太多時間跟那種人面對,
把時間花在能讓自己更開心的人事物上。

william.tsai007 wrote:
對於這個事件 個人提...(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的寶貴意見,我是拿他說
原來版主都是跟血蛭一樣,
都是附生在宿主身上吸血
這兩句話去告的
口氣跟語意都很肯定,所以波麗士大人才受理的

至於妨害名譽還是毀謗
說真的我分不清楚
但我的理解是,他說的那兩句話似乎已經不算是可受公評的範圍了
已經是針對人了,而不是對事

反正一切就交給法律了
謝謝大大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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