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758 條 明文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故未登記不取得法律規定之不動產物權。
物權效力有對世權,效力及於第三人。
用契約關係約定,僅為雙方當事人之債權關係,效力僅限當事人,不及於第三人。
也就是說,他仍可出賣給第三人並登記,第三人則有法律效力之所有權。
你只能主張他債務不履行,去打民事官司。
再補充一下,債務不履行只有賠償問題,房子已經登記在他人名下,應該沒有法院會判登記給你了。
反倒是 第三人取得所有權會去告你無權占有以及侵權,法律會保護第三人。
除非他移轉給第三人是惡意的,但你要舉證,證明他們故意移轉,讓其買賣的契約無效。 參閱 民法 759-1
小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