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俠愛說笑 wrote:
一個打扮入時、年輕漂...(恕刪)


法官這樣判的話,等於房東把房子送給房客了,以後誰敢出租房子阿!
仲介與買賣雙方簽的契約有公證過嗎?
仲介還不是一樣拿契約上法院告的不亦樂乎,有些甚至只要裁定就可以直接寄支付命令了!
您與房客簽的契約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法官不能明目張膽亂判!

虎皮珠珠 wrote:
老實說民間公證費用又不多
看合約金額
低價一點的公證費用才1000~1500元
花小小的錢保障雙方
至於公證後 房東要不要因此而報稅 我就不得而之了~~


有公證的話房客一定會去申請抵稅,房東就要繳稅

只是看到大俠的案例 覺得公證也不一定能獲得保障
keq288 wrote:
公證書(不是認證)主要的效力
是依據公證法第 13 條 :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
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
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
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當然運作上始有很多眉角的
所以才有律師生存的空間

總之有公證,將來律師還有武器可以用
順利的話可以直接執行
沒公證,將來一定要打訴訟
還可能會吵的沒完沒了

一點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恕刪)

謝謝分享

陳小春2525 wrote:
小弟的見解是直接在租賃契約上另定特約條款,以免未來訟累~~

感謝分享

TRAGANT Jack wrote:
如要載明径受強制執行再加1500元(通常都會加)不然幹嗎要公證

通常這個費用都會由租賃雙方共同負擔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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