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俠愛說笑 wrote:
一個打扮入時、年輕漂...(恕刪)
法官這樣判的話,等於房東把房子送給房客了,以後誰敢出租房子阿!
仲介與買賣雙方簽的契約有公證過嗎?
仲介還不是一樣拿契約上法院告的不亦樂乎,有些甚至只要裁定就可以直接寄支付命令了!
您與房客簽的契約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法官不能明目張膽亂判!
keq288 wrote:
公證書(不是認證)主要的效力
是依據公證法第 13 條 :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
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
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
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當然運作上始有很多眉角的
所以才有律師生存的空間
總之有公證,將來律師還有武器可以用
順利的話可以直接執行
沒公證,將來一定要打訴訟
還可能會吵的沒完沒了
一點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