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ssheng先別擔心, 若有辦理自用住宅, 而且是較小的金額住宅換更大的金額住宅, 政府就不會課稅. 你的決定還是對的, 7年前買房, 不算房子增值的部分, 至少資產沒有貶值(現金留到現在可能買不起房了).我是因為連買了二間房子, 也是要小換大, 結果一間是我小孩怎樣都不想走進去(可能因為以前是公墓地), 另外一間是婆婆很不滿意(要花太多裝潢費才適住), 一直到第三間, 真正住進去了, 才辦自用宅, 所以過程中的那二間政府就要收財產交易所得.雖然我被迫補繳稅很不開心, 但仍然很慶幸還好有先買房...
成屋也會喔,只要讓他們查到當初買賣價,就會按一定的土地房屋比例分攤課稅~主要是國稅局的查核標準為何?似乎不透明bcn2718 wrote:預售屋買賣才是賣價-買價,因為它無房屋評定現值,課的是權利價值。如果稅務機關堅持照賣價-買價來課稅,那土地不是被課二次稅
Betty1209 wrote :chssheng先別擔心, 若有辦理自用住宅, 而且是較小的金額住宅換更大的金額住宅, 政府就不會課稅. 你的決定還是對的, 7年前買房, 不算房子增值的部分, 至少資產沒有貶值(現金留到現在可能買不起房了).我是因為連買了二間房子, 也是要小換大, 結果一間是我小孩怎樣都不想走進去(可能因為以前是公墓地), 另外一間是婆婆很不滿意(要花太多裝潢費才適住), 一直到第三間, 真正住進去了, 才辦自用宅, 所以過程中的那二間政府就要收財產交易所得.雖然我被迫補繳稅很不開心, 但仍然很慶幸還好有先買房......(恕刪) 真的啊,太感謝您的回覆了。上了一課。
大大是否為預售屋、鉅額房地交易或經常買賣房地呢?國稅局:對於「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加強查核其實際交易價格據以核實課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一百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一、直轄市部分:(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