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Tsai0712 wrote:
恭喜,既然房屋所有權...(恕刪)

貼一則判例參考:

裁判字號:85 年 台上 字第 389 號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
,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
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
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
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基於相同理由,房屋及其基地也是一樣。

問題就在於30年前建商有沒有交付房屋讓你們搬進去,只是還沒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如果當時建商有現實上交付房屋,那你們拿著房屋買賣契約,就
可以向該建商(公司)主張有權占有,不用返還房屋,不然請他們拿一筆錢來
讓你們搬遷。
如果30年前沒有交付就自已搬進去,也要咬死當時負責人同意先搬入,反正
原負責人搞不好都買單了,死無對證。

你們現在是以逸代勞,不用去煩惱這個問題,是對方要想辦法請你們離開,
叫警察沒有用,這又不是刑事案件,警察管不著。等對方真的提出民事訴訟
要求返還,再煩惱還不遲。

我們家長長輩也曾買一塊土地,已經讓長輩使用,但是沒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過了幾10年,他們的子孫想來要回土地,還去問過律師,一樣沒辦法。
所以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在占有當後院使用,對方也想賣掉,讓別人來要,問
題那是巷子底的土地,沒人會買,已經560年了,一樣無解。


屋主只花了五萬元就一直住在房子裡面?還一住 住了30多年?
怎麼聽怎麼怪?大大是不是有什麼沒有講的?

如果因故建商無法履行契約,依合約規定建商應該賠償買方並解約,
所以重點是契約並沒有履約,大大怎麼有權力去住在別人的房產裡面?

例如,買方今天定了一戶房子,只給訂金,之後賣方避不見面,也不處理,
而買方也不去提告賣方,就自己破門而入,然後一直住在裡面?
不管多久,如果我是賣方,我一定會主張 買方無權佔有、不當得利、侵佔...等

大大的問題,應該要去尋求專業的律師意見,法院有免費的律師資源可以詢問,
建議大大別再網路上亂問而延誤了寶貴的黃金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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