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Tsai0712 wrote:
恭喜,既然房屋所有權...(恕刪)
貼一則判例參考:
裁判字號:85 年 台上 字第 389 號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要旨: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
,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
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
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
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基於相同理由,房屋及其基地也是一樣。
問題就在於30年前建商有沒有交付房屋讓你們搬進去,只是還沒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如果當時建商有現實上交付房屋,那你們拿著房屋買賣契約,就
可以向該建商(公司)主張有權占有,不用返還房屋,不然請他們拿一筆錢來
讓你們搬遷。
如果30年前沒有交付就自已搬進去,也要咬死當時負責人同意先搬入,反正
原負責人搞不好都買單了,死無對證。
你們現在是以逸代勞,不用去煩惱這個問題,是對方要想辦法請你們離開,
叫警察沒有用,這又不是刑事案件,警察管不著。等對方真的提出民事訴訟
要求返還,再煩惱還不遲。
我們家長長輩也曾買一塊土地,已經讓長輩使用,但是沒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過了幾10年,他們的子孫想來要回土地,還去問過律師,一樣沒辦法。
所以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在占有當後院使用,對方也想賣掉,讓別人來要,問
題那是巷子底的土地,沒人會買,已經560年了,一樣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