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的斡旋手法裡有一...(恕刪)



謝謝樓主回覆


我想到的是
如果以1480萬賣出
多出的120萬再以4%的仲介費計算
多賺4.8萬耶............

一件案子自願少賺4.8萬
於常理似乎不合...........




陳小春2525 wrote:
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情...(恕刪)

恭喜樓主
雖然不太了解整個狀況
總之跟仲介交手最好是白紙黑字跟錄音比較有保障吧!

rjiang wrote:
謝謝樓主回覆我想到的...(恕刪)


一切都是為了房仲提告的訴之聲明:服務報酬...

陳小春2525 wrote:
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情...(恕刪)
陳小春原來你是台中的有錢人,讚~
之前你一直回文,我還以為你是房客,準備對房東擺爛,出招~
原來你是包租婆~超低調~好野人~
祝你平安無事~打贏官司~
女人有房最安全 wrote:
我還以為你是房客,準備對房東擺爛,出招~...(恕刪)


感謝姊姊,日後再公佈起訴書內容,很不可思議喔。
房東不能只想躺著收租,站在房客立場考量可以避免掉很多無謂的紛爭。
沒那個心,就乾脆把房子賣掉或不要租比較實際,畢竟現在投報率都很低,扣掉自己的工錢等於是負的。

陳小春2525 wrote:
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情做個交代...(恕刪)


好!給5個讚

房市小牛 wrote:
好!給5個讚...(恕刪)


感謝小牛哥。
房仲平常最大的興趣除了打電玩以外,就是在模民事法官的心證,而且同行間會將判例分享交流。
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行業,祝福大家買賣房子平平安安。
恭喜恭喜!!!
終於起訴了!!!
別忘了他們給你帶來的痛苦!
百倍奉還!!!
借問一下, 由判決書看來, 仲介及買方皆承認並沒有告知賣方買方願以高於底價購買, 且未告知賣方即主動降價至底價, 大大為何在一審及二審中皆未主張仲介違約不得請求服務報酬.

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hsur0000 wrote:
借問一下, 由判決書...(恕刪)


法官認定那是仲介的記憶錯誤,也認定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但我違反誠實以及信用方法拒絕配合讓買方看房,因此仍應認定買方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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