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房仲的斡旋手法裡有一...(恕刪) 謝謝樓主回覆我想到的是如果以1480萬賣出多出的120萬再以4%的仲介費計算多賺4.8萬耶............一件案子自願少賺4.8萬於常理似乎不合...........
陳小春2525 wrote: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情...(恕刪) 陳小春原來你是台中的有錢人,讚~之前你一直回文,我還以為你是房客,準備對房東擺爛,出招~原來你是包租婆~超低調~好野人~祝你平安無事~打贏官司~
女人有房最安全 wrote:我還以為你是房客,準備對房東擺爛,出招~...(恕刪) 感謝姊姊,日後再公佈起訴書內容,很不可思議喔。房東不能只想躺著收租,站在房客立場考量可以避免掉很多無謂的紛爭。沒那個心,就乾脆把房子賣掉或不要租比較實際,畢竟現在投報率都很低,扣掉自己的工錢等於是負的。
借問一下, 由判決書看來, 仲介及買方皆承認並沒有告知賣方買方願以高於底價購買, 且未告知賣方即主動降價至底價, 大大為何在一審及二審中皆未主張仲介違約不得請求服務報酬.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