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問題

wangyoming wrote:
不過你這樣的發言對於板主而言有什麼幫助嗎?還是你可以舉幾個房仲真的沒有給審閱期,又可以坑殺賣方或買方的例子來聽聽。...(恕刪)


因為不了解事情經過,無法給予太多意見,只能說房仲很會設違約陷阱,被鬼嚇到再找鬼拿藥單似乎不太好,版上的一堆房仲都懂這些,難道版主的房仲會不懂?
雖然我覺得版主的房仲似乎沒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但有沒有真的也不知道,房仲很陰險的,要步步為營阿。

你小時候就租房阿?大約是幾歲呢?通常人家講小時候指的是童年,不知你的是指??
現在房屋仲介契約內容幾乎都是內政部版本修改而成,契約內容爭議性不大才對。

如果仲介人員依買方委託送達要約條件,而賣方所有權人或被授權人已簽訂同意狀態下,除非買方不履約,否則賣方需依約定履約,若賣方不履約時,需買賣雙方合意議定解除契約條件,並賠償仲介約定買買總服務費。

如果尚未簽訂同意狀況下,無須與買方議定解除條件,最多僅須賠償總服務費或銷售服務費,這可主張不履約(可以不賣)。

不過看樓主表示,這CASE應該已經需與買方洽談解除契約條件了,老實說已經騎虎難下了,因為只要合法送達加上賣方簽名,這時買賣行為已經形成,即使雙方未簽訂買賣契約,但法律上已經視同雙方合意買買契約成立,此時除非雙方合意,否則無法單方解除契約,這時最麻煩是雙方未簽訂買賣契約,所以不履約罰則如何處罰,或雙方如何條件可解除都尚未談定,所以買方此時執意要買,並把價金提存至法院或法院認可處時,賣方須無條件履約。

主張委託契約無效,多數是在善意買方未出現前,可以主張,多數也會得到法院認可,但善意買方出現,雙方合意買賣狀態下,法院需考慮善意買方權益,這部分已經很難主張成功,即使審閱期有瑕疵,法院最多折損極少的服務費(多數都無折損),仲介除非重大瑕疵,仲介勝訴機率接近百分百。

尤其看樓主並非不想賣屋,只是價格問題,這更難主張契約無效或欲逕行解約,除非樓主從頭字尾都是不想賣屋,並且是係爭物件部分所有權人,否則難以改變現實情況!
Cheng's wrote:
另外,簽任時,沒有三天審閱期

以我經驗,從委託到成交過程中所簽的所有文件,好像沒有遇過仲介會拿契約給你,叫你回家看三天的,都是我自己要求在簽約前先給我契約回家看,你沒看只會要求你在“已審閱或同意不需審閱“之類的條文上簽名,並不影響此契約效力。

陳小春2525 wrote:
只能說房仲很會設違約陷阱,...(恕刪)

找房仲賣屋的確是請鬼拿藥單,尤其初賣屋的人很容易被誆簽專任約,簽了以後合約期間真的是任其擺佈,又不能保證在合約期間能賣出

jacopass wrote:
找房仲賣屋的確是請鬼...(恕刪)


房仲宰肥羊的步驟如下,他們不是第一天撈這種錢:

1、外行屋主因為買賣房屋流程複雜不懂才找專業的仲介,聽信仲介的話術簽專任約即是找鬼。

2、外行屋主被耍的團團轉又被提告時嚇的去問其他房仲,因為身邊的人也沒人懂房仲的房屋買賣手法,此即找鬼拿藥單,幾乎所有的房仲都在幹設違約陷阱這種事,同行之間只會配案,不會互相擋財路。

3、外行屋主會去找地政局申請調解,很抱歉,地政局是很明顯的偏袒房仲。

4、外行屋主投訴媒體,很抱歉,媒體從房仲那邊賺上千萬的廣告費,不會跟財神爺過不去。

5、法官不是房仲,不懂房仲業的買賣房屋手法,會很輕易就被房仲買方的證詞給蒙騙。

版主會不會解套的關鍵在於買方以及房仲的職責,兩者缺一不可,但我想買方的證詞應該是對版主很不利。
依照多次與房仲交易的狀況 只要有認知與溝通 買賣多會圓滿完成就我所知 不管你是簽專約或是一般約都不是問題的所在,一份委託書的價格簽定一般來說會揭露委賣的價格不會有底價的出現,你希望賣到什麼價錢只要跟房仲口頭說明就好,問題來了,當房仲找到買主,也下了斡旋金,如果價金沒有達到合約中的價錢,但是已經達到你私下承諾的價錢,要不要賣是由你來決定,因為這時候房仲會有一份委售價格的變更書讓你簽署,只要你沒簽字,買賣不成,他們要退回斡旋金。你一毛錢也不用付。
感謝各位大大解釋。

因為我人在北部,整件事的發生家人都無據實透露,才導至現在很難收拾。

等我趕回來之後再發現問題重重。

1.審閱期問題

2.委託價一個價格,底價一個價格 (一份合約有兩份價格,但沒有字眼說達底價金額可以賣,我家人願賣的是委託價格而不是底價價格)

3.對方說買方已付斡旋金,但我目前還沒看到,也沒有簽其它文件。

4.審閱期、委託價、底價都是同一天簽名,不知對方說了什麼話術,讓我家人沒詳情的告知我他再作什麼,也沒看合約就叫他簽名。

5.家人有再服用焦慮用藥,症明是可以開出的,因為精神狀況有時會不穩定。

以下是我擷取合約內容(地段和不重要的字我就沒拍了),用手机拍的,再麻煩各位大大賜教了,謝謝。





總之,你就先去找消基會就對了,
你的重點在於"底價"根本不是你們想要的價格,
而仲介卻在上面寫下底價,
並要你們在搞不清楚的狀況下(仲介沒解釋清楚、家人精神狀況不佳)簽名,
也就是合約內容(底價這一段)不是你們的意思。

其他根本不是重點。

當然啦,其他部分你也可以跟消基會說。
陳小春2525 wrote:
因為不了解事情經過,...(恕刪)


小時候是指學生時代
春大的文章已爬過,由於沒有看到判決文,其實一直不了解被告律師主張的新要約部份為何沒有採認
或是當時如果春大同樣雖同意銷售但也附帶新條件,輸面就不會這麼大。
不過看來你刑事有機會扳回,加油了


Cheng's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解釋。
...(恕刪)


http://mag.chinatimes.com/print.aspx?artid=3975

摘錄:房仲即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書面轉交,不得隱瞞或扣留。但五泰房屋於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始將買方願出價二千萬元之事通知屋主,也逾契約所定二十四小時之時限。房仲既先違反契約義務,未據實向被告報告銷售狀況及依約交付相關文件,則屋主可以終止契約,不用付仲介費。

底價旁邊有個3%,當初在寫這些字時,你家人的認知是什麼呢?

如上板友所言趕快去找消基會,問一下他們的意見,真的不行就開始找律師吧
不要為了省小錢而賠大錢
依據內政部公告:本契約書審閱期間為三日以上,違反前開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委託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委託人於簽訂本契約時:
口業已行使契約審閱期權利,並充分瞭解契約內容。
口業已當場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無需另行攜回審閱。        貴客簽暑: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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