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se wrote:
就請求分割的部分提...(恕刪)

大大講得算是法院處理的一個主要方法 但有一個關鍵一定要記住

法院也可能判對方的方案贏而要求拆屋還地 所以"切記"自己提的方案一定要考慮雙方公平

如果自己提出的方案全佔了主要道路的路旁而把對方的土地逼到後面變成袋地

或是不按照持有比例來分配主要道路的相鄰長度 這類對其他持有者不公平的方案等等

千萬不要以為自己的持分多就一定贏 一審若輸了 二審以後輸的機會也很高

坦白說 對方會提出分割的訴訟就是敲竹槓要錢的 可能被拆的部分或是要多少錢買回須好好衡量

如果真的沒辦法 要有犧牲一些自己家一部分的心理準備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大大講得算是法院處...(恕刪)


提變價分割訴訟前要先花錢請人規劃好如何分割,必須每個共有人都有路,而且最小要六米。
doreen945 wrote:
我對前面網友提的優先購買權不以為然優先購買權就我所知,是只會出現在法拍屋法拍地才有所謂優先購買的通知私人土地過戶買賣怎麼可能會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扯,瞎我


土地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附上法務部連結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這是公同共有的情況,土地法34條之一是專業的法條,尤其是在地政方面還需要特別排案(因為太複雜)

我可以認同你的不以為然,但是法條寫的規定很清楚 還是請您先多詳閱法條再來認為扯

很多人是靠這條法條吃穿的,開賓士住豪宅,所以不是那麼簡單就能理解,尤其實務操作上才更是專業

小弟不才,家業也辦過好幾次這樣的案子 甚至祭祀公業的部分也好幾次經驗

另外執行要點的部分

請搜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裡面有詳盡解釋

◆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 第 7 點
本法條第二項所稱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
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
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你就自己看吧~BJ4

danielyian wrote:
我想近期會找律師問清楚好了,現在老爸很懊悔當初怎麼沒把他的收購下來,導致這些衍生問題,對了,如果地上物的房子(民國50-65年蓋的房子無保存登記是否屬圍建)


找律師要找好,請找專打不動產糾紛的律師尤其是土地法34條之一專長的

就跟看醫師 你不會找婦產科看眼睛吧?

法律跟醫學相同,博大精深 所以每個律師專長不同

不過說真的找專業的地政士還比找律師好多了 地政士很多是只送過戶件 仲介件 買賣設定那些

但很多專做土地法的或是有做建商的很多也專精34條之一

另外舊有建物的話可以補辦保存登記,細節是我家生財工具就不多論述了

舊有建物大多不會被認定違建,補辦保存是比較好的方式

最近才剛辦好舊有土地公廟保存登記還辦妥寺廟登記了...

這個應該全台灣沒幾件案子 如果有同業的話歡迎站內信分享





台中維克 wrote:
另外舊有建物的話可以補辦保存登記,細節是我家生財工具就不多論述了
舊有建物大多不會被認定違建,補辦保存是比較好的方式...(恕刪)


補辦保存登記的唯一方式就是要找齊全部共有人出來作證,證明當初房子是要給誰,但現在有哪位共有人願意做這種事?

陳小春2525 wrote:
補辦保存登記的唯一方式就是要找齊全部共有人出來作證,證明當初房子是要給誰,但現在有哪位共有人願意做這種事?


補辦保存登記的方式多的是....舊有建物要辦保存不容易

但是不是不可能,我的經驗就辦過好幾個案子了

法條要熟讀,引用法條然後很多事情討論後就會迎刃而解

不是你說的有人做證就可以搞定的,人證<-在法律上是最薄弱的

政府需要的是"實證"

但是沒辦法教你很抱歉~

台中維克 wrote:
補辦保存登記的方式...(恕刪)


是嗎?
我這邊是只要全部共有人都同意某間房子是分給某人的,他就可以去辦理登記了。
人證在民事是有證據證明力,在刑事才行不通。
那請你解釋為何公寓買賣不需要其他共同持有土地者簽放棄優先承購?
願聞其詳

台中維克 wrote:
土地法 http...(恕刪)

那請你解釋為何公寓買賣不需要其他共同持有土地者簽放棄優先承購?
願聞其詳

doreen945 wrote:
那請你解釋為何公寓...(恕刪)


整片土地要賣掉而部份持有人不賣的情況下才有優先承購的問題,否則共有地的持來本身就是可以單獨買賣。
如果公寓的土地要整片賣掉而且人數以及持分均已過半數,那不賣的人有優先承購權,只是這種事有可能發生嗎?
共有地本身價值性就很低,尤其上面還有建物,這種有人會去買嗎?是要買下來讓人永久免費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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