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A透過仲介告訴我,希望我能幫他分擔一部分責任 想請我降價,或是違約金只收斡旋的部分"如果是想請你降價,說明不是新婚觸霉頭的問題,而是價格他她舒服不舒服的問題。動不動就說提告,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跟著一個雙方合意簽訂的合約走,不知道他可以告你什麼。
簡單說告成機率低...1.侵占罪? 2.詐欺? 3偽造文書?上述沒有任何一條有該當.命案在簽約後發生的...5/21簽約 5/23匯款 5/23發生命案. 5/31期限內沒匯款顯然已經違約.-------------------------------------依照合約走上法院你贏面高.對方無疑是想講價.給不給退或講價.看樓主缺不缺錢?
當然是依合約規定走呀。不然合約是訂假的?再來這意外是買賣成立後發生的,那如果是對於這地點有利多絕對上漲的因素賣方是否可以後悔不賣?當然還是希望好來好去討論怎麼往下走。但是合約規定就是合約規定與仲介或買賣方都無關。成立後反悔就協商,但底線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