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一群人 在跳針買方做什麼,撇除該有的刑責以外買方會想多貸100萬 當然知道要繳利息錢啊跟現金卡 或信用卡借10萬出來一樣本來就要繳回+利息錢了 不然借錢做毛若被抓,當然法律規定該怎麼罰,就怎麼罰會多借點錢出來,就是想 "裝潢" 想"買車"各種需求 ---> 才會去做 "多貸" 這種事講個偏一點的....你有做弊過嗎 ?廢話 我會不知道做弊要被記大過嗎 還需要你提醒你有沒戴 安全帽 過嗎廢話 我會不知道被警察抓 要罰500阿
月幻星空 wrote:那時應該是起漲點前 ...(恕刪) --------------------------------------------現在只要是購買新制房地建商都會按造實際售價去申報申報營所稅時有一張房地合一申報表是按門牌一戶一戶去申報申報的是實際銷售淨額(總價減追加減款=淨額=帳上的新制銷售房地收入)上傳申報後就進國稅局資料庫了和實價登錄比對一下就知道有差異了建商只要誠實申報,合約調出來配合收款及交屋紀錄佐證會有責任的都是在買戶代書那邊
十億先拿走五億 wrote:多貸就是不用拿頭款...感覺是中古屋買賣吧。哪個建商在賣380的案????...(恕刪) 這個案子可能不是建商沒錯...但是一堆建商都是搞這套...方便他實價登錄可以抬高價錢...
內政部早在民國101年就以「內政部101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10296604號函」解釋實價登錄「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故申報人登錄不實,適用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然而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相關判決的數量是很悲劇的買賣案件依委辦方式,申報人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或買方想要低價高報或是高價低報,在現行制度下,對以上三者要嘛沒有實質利害,要嘛就是有利無害當然不會有「知情之人」提出申報不實的事證,沒有事證自然沒有調查與起訴久而久之,就像紅線停車或漏開統一發票一樣變成「理所當然」的事情囉
以現在的交易量 房地產相關慘業 都快餓死了不要說作假 不殺人放火 已經要偷笑了作假有利益當然衝阿 , 反正被抓的機率 很低啦!某某小黃 自打臉說""先成實 再成交"' 應該後面還有一句 ""接著才作假"" 被NCC刪了啦 ! 刑法偽造變照文書罪章 都嘛有個要件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以一般民眾 不會完全相信實價登錄以恐龍的標準 就沒生損害 所以不成立犯罪瞜!換言之 相信實價登錄的人 只能怪自己笨 不能怪人家壞瞜! 從上推論證得 ""實價登錄"'就是""僅供慘考""!
月幻星空 wrote:別這麼說 代書跟行員一定有拿到多賺100萬的好處才會幫忙作假(預估有20萬吧 真是聰明的代書跟行員 應該沒去問過法律背景的律師就收了...好傻好天真)建商頂多補稅就沒事了 交易做假被罰或關對建商或代書可能沒差,但銀行行員可就完了, 不僅可能丟工作; 關出來以後要做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