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感謝房仲幫你談成你要的價格,不然斡旋又不是給房仲的,關房仲什麼事,房仲頂多再找一組人馬用你的價格買走,以前我就是這樣撿到別人議好價的房子,隔天就簽約,等裝潢好還有人來問我用多少錢買到的mimi321kgi wrote:本來下了筆斡旋給仲...(恕刪)
迷你張 wrote:不用爭什麼,我本身...(恕刪) 斡旋金屋主拿去,只要屋主在要約或是斡旋上面簽名視同買賣契約成立。此斡旋金自動轉為訂金的一部分,雙方約定5天內簽約(視斡旋書內容而定)。否則視同違約,屋主有權沒定斡旋或是要約金,因本件居間仲介視同成交,仲介可向屋主要求斡旋金的一半或是4%為仲介服務費(視當初委託書內容而定,最高不得超過4%。)。以最高金額為主。
迷你張 wrote:不用爭什麼,我本身是仲介法規你懂還是我懂?要不要我跟你講要約及斡旋的法規依據是哪一條?(恕刪) 原來是仲介.......http://estate.ltn.com.tw/article/4019那一條..自己去查吧..原來是仲介也......................還是你一個人能代表全台灣的所有仲介公司??
黑羽斷翼 wrote:原來是仲介.......(恕刪) 請理性討論,現在業界在法律上面根本沒有"斡旋"這麼名詞,但有要約。根據民法契約自由訂定原則,基本上"斡旋"在法律上依然承認。上面的罰則、違約不買罰則都訂得一清二楚。而且經過買賣雙方簽名,你可以說不知道?所以你不懂請不要亂誤導,謝謝。我從剛剛就一直強調根據"委託書"及"斡旋書"上規定而論。
mimi321kgi wrote:本來下了筆斡旋給仲...(恕刪) 我想請問的是:當初這第二次斡旋書有從新擬定時間?這份斡旋書在我看來完全是無效斡旋書,要是我的話我完全不理他我也不會有罰則。第一: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範,房地產買賣至少有3-10天的審閱期,你給仲介3天斡旋,是不是等同沒有審閱期?第二:第1次退斡旋後有沒有在重新擬定第2次斡旋書?還是第2次斡旋只是口頭約定?如果是口頭約定我也不會理仲介,請拿出證據出來跟我談違約金問題。